這段網路流傳的口訣,告訴家有六歲以下幼兒的父母:3歲沒有分班抽中機率低,4歲永遠就是看手氣,直到上小學前的5歲,才是進公共幼兒園的最佳契機。今年五月下旬正值公幼抽籤,一則斗大的新聞標題「3歲童保障額取消,北市某附幼61人全備取」應證了在沒有分班的情況下,三歲入托完全是夢。
瀏覽網路分享抽公共幼兒園的心得文,中籤者自稱「獲神的眷顧」並分享提高中籤率的教戰守則,備取備到天邊者大發哀嘆及減產的勸世文。台灣不對等公私幼兒園服務比例下,未能幸運中籤者,往往就是面臨勒緊褲帶找昂貴的私幼,或延續女性無法就業、在家自己照顧處境。
台灣女性企盼兼顧工作自我實現與養育子女,盼望一處平價且品質安心的公共服務,為何達成願望的路總是這麼遙遠?而這中間蹉跎的往往是女性職涯發展的可能,也形成母親獨自承擔照顧責任,及父職長年在教養中缺席的情況。
反觀北歐:瑞典以「托育權」改變命運的輪轉
然而,瑞典的家長從未經歷過「抽籤」命運的輪轉。
今年八月中,筆者有幸參訪瑞典,發現該國採取的是登記制度,有清楚的「等候名單」使市府了解家長的托育需求,也因而能依據登記情況擴增公共托育服務據點。
1. 只要滿一歲的幼兒都有權利(is entitled to)進入幼兒園。
2. 家長可在服務需求前6個月向市府提出申請,成為排隊系統(queuing system)名單內的一員。
3. 家長提出申請後的3-4個月間,市府必須提供幼兒可入托的確切園所地點。
除了父母須依工作收入繳交一定比例費用,瑞典市府承擔提供托育服務的責任。《瑞典1975年起的國家學前教育改革》一文提到,為推動公共托育服務,市府每年需提報「登記入幼兒園的名單」「使用幼兒園服務的家庭人口統計資料」及「幼兒園的實際收托服務時間」等資料,以觀察實際使用情形,以便改進政策。
例如,發現白領勞工使用公共托育服務人數高於藍領勞工時,市府會延長托育服務時間,以便滿足有輪班需要的工人階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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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國家視就業為女性權利,男性才會成為真正的父親
有別於台灣公共托育服務「弱勢優先」的殘補式思考,瑞典「國家學前教育法」中「托育權」的目標之一便是「促進性別平等」,強調政府有義務使「男性跟女性享有對等的權利及義務」。其中包含讓兩性皆享有「經濟獨立自主」「平均分攤家務與照顧工作」及「成為實際決策公民」等的權利及義務。
1975年瑞典以「性別平等」為目標思考托育設計,以解決通常由女性負擔的家務及照顧工作的現象,這也是女性就業的先決條件。這項由國家提供的有品質、可負擔的公共托育,不只納入所有在職父母的子女,展現而來的家庭生活樣貌,是兩人共擔家計—上班時專注在自己有興趣的工作,下班後共同分攤育兒及家務。
以性平為目標的制度設計,讓國家的公共福利系統共同分攤了原被視為家庭的責任;當往往由女性獨自承擔的照顧責任,或男性獨自承擔的經濟責任,有公共服務及另一半的支持時,兩性才機會平等兼顧工作跟家庭,也更有餘裕承擔共同照顧的可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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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性別平等的權利,還是自由選擇的陷阱?
反觀台灣,不僅二至六歲幼兒園階段的公共服務量能不足,零至二歲的公共服務更是匱乏。面對公共托育不足、私人品質參差不齊的真實情況,在「運氣」跟「放棄」之間被抉擇,是許多台灣女性真實的處境。
一位女性友人離職回家照顧雙胞胎,四、五年後她對我感嘆,「假若當年沒有離開職場,現在的我可能是一位副總編,甚至總編⋯⋯」
當我們討論公共托育服務供給量應加速提升時,總有人說「6歲前的托育非義務教育,是家長的自由選擇」。
但,我們真的自由了嗎?
瑞典自1975年通過「國家學前教育法」(National Preschool Act),明確規範市府有義務提供就業父母托育服務。1970年到1998年,幼兒全日送托的數量從七萬1,000人增至72萬人,增長九倍以上;同時段,女性勞動參與率從59.3%,增長為75.4%。
檢視不同國家政策帶來的差異,台灣政府應該自問:女性辭職回家帶小孩到底是「女性在育兒跟職業發展間的自由選擇」,還是「政府對育兒家庭支持的匱乏,才導致許多女性被迫的選擇」?
終究,只有當國家不再以品質堪慮的「準」公共濫竽充數,或發放津貼讓家長自行尋找未必可靠的服務,而願意承擔積極擴張公共托育服務的責任,確保女性就業權時—女性才能獲得真正選擇的自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