餐廳為防疫要求看身分證?中研院學者:遊走法律邊緣|台灣該用數位身分證嗎(上)

餐廳為防疫要求看身分證?中研院學者:遊走法律邊緣|台灣該用數位身分證嗎(上)
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邱文聰從台灣身分證制度起源切入,釐清數位身分證的換發爭議。圖片來源: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
2020-07-24
文・何琳潔、許慧瑩、趙若漢 圖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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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在今年3月發布〈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〉,且不尋常地將辦法生效日期回溯到2019年1月1日,使效力溯及既往;4月又公開〈數位身分識別證(New eID)——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〉,但這份計畫早在去年5月便已完成。

內政部的身分證換發政策,推動程序上出現許多瑕疵;計畫實質內容,民間也有不少質疑聲浪,並且展開連署,試圖督促政府公開更多資訊,並暫緩政策施行。

為釐清身分證換發爭議所在,我們訪問了研究資訊法的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邱文聰。這一切,要從台灣身分證制度起源談起。

為什麼一定要發身分證?身份證的制度起源與目的

邱文聰指出,台灣身分證制度起源之一,是日治時代的戶籍管理制度,可以說是日本殖民的制度遺產;但事實上,日本的制度並沒有台灣現在的身分證或身分證統一編號。

因此他認為,身分證與身分證統一編號真正的制度起源,是國民政府1949年後才引入台灣。要了解這套制度,就要回頭去看最初在中國的戶籍法。

戶籍法制訂於1931年,一開始並沒有身分證或身分證字號的規定,純粹只有戶籍管理功能。「身分證」一詞,首見於1942年國民政府在戰時首都重慶市實施的《重慶市居民登記實施辦法》,才開始有結合戶籍及身分證件的制度。不過,這只是一個城市所發行的、為戰時方便敵我識別及配發戰時物資而設的制度,並未通行全國。

從立法歷程來看,戶籍法中最早出現「身分證」一詞,是1945年修正通過、隔年公布施行的版本。

考查當時的修法理由,身份證是附屬於戶籍,為方便互相參照而設。由於當時戰爭剛結束,各地尚在重新整頓、振興重建時期,為確認國家與人民間權利義務的對象,作為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時,可由本人提出的身分證明方法,才會有「效用及於各地」的規定。

這是要求各地政府必須承認由其他地方政府發行的身分證,一樣具有法律效力,讓持有身分證的人能在各地旅行和生活,才使身份證有普及各地的效力。

到了1948年,又因國共內戰制定了《動員戡亂時期製發國民身分證實施辦法》,要求各地政府一定要發行身分證,以管理人口遷徙與敵我識別;並可作為「機關配賦權利義務」時,人民身分識別的工具。

這就是將「身分證」制度引入戶籍法的開端。

邱文聰認為,「身分證」制度的功能,在於確認國家和人民間的關係;也能在人民與國家主張權利、或國家要求人民履行義務時,用來確認身份與關係。(延伸閱讀|日本數位身分證My Number|憂遭政府監控,40歲以下僅12%領證

身分證在法律上及現實上的落差

但到了今天,身分證的用途相當氾濫。不只去飯店住宿需出示身分證,因防疫需求,餐廳要採取實名制,客人也須出示身分證。

身分證產生了各種新的應用型態,但在法律制度面上,身份證仍只有兩種功能:戶籍管理功能,以及界定國家和人民間權利義務關係的「身分識別」功能。

也就是說,身分證的應用與利用現實上相當廣泛,但卻不見得為法律所允許。

因為,法律並沒有就「何時可蒐集及利用人民身份證及其識別資料」,做出清楚的界定及規範,造成現實上身分證的濫用。

邱文聰認為,回到戶籍法立法目的及功能,「並沒有賦予主管機關取得超越戶籍管理或界定國家人民關係以外的、具備其他功能身分證的權限。」

從台灣身分證制度的歷史軌跡來看就能發現,法律規定與現實應用有相當大的落差;而這個落差,正是理解內政部推動數位身分證換發計畫爭議的起點,或許也能提供一些解答的線索。(延伸閱讀|為何我們反對內政部的數位身分證政策?

中研院 法律所研究員邱文聰 數位身分證邱文聰(左)認為,台灣的身分證使用規定應回頭檢視戶籍法的目的及功能。

戶籍法怎麼解釋都行?

只要想一想,現實生活中哪些事需要用到身分證,就能知道身分證的應用,已擴張至生活中各個層面。

然而,主管機關內政部並未設法處理「應用過於氾濫」的問題,反而提出一個有更多功能、更容易被濫用的數位身分證換發計畫。這是為什麼?

「其實,從內政部自己向來的主張來看,戶籍法的授權是足夠的。沒有上述『法制不備』的問題,」邱文聰說。

怎麼說呢?《戶籍法》第51條規定,「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,其效用及於全國」。內政部憑這個規定就主張,既然身分證效用及於全國,那麼就不一定只限於戶籍管理,而是可以在實體、數位等所有環境中使用。

由此延伸,在數位環境中使用電子身分證,就不只是為了「戶籍管理」,而會將個人資料透過電子身份證轉換為私人商業所用。換句話說,一旦採用了電子身分證,在實體或網路空間,幾乎沒有任何使用限制。

不過,從前面的歷史軌跡來看,所謂「效用及於全國」(當時用語是效用及於「各地」),真正的目的是在拘束全國各地政府機關,必須承認其他地方政府所發行的身分證效力,而非授權主管機關做原始「戶籍管理」以外的身分證功能設定。

也就是說,從頭到尾,「效用及於全國」的效用,只是用來管理戶籍而已,不是用來買車票、買演唱會門票、領口罩、登記三倍券等等。(延伸閱讀|換發數位身分證,是拿隱私換便利?

內政部的第二個依據則是《戶籍法》第52條,授權主管機關可決定身分證之格式、內容、製發等。

將紙本身分證改為晶片數位身分證,照內政部的說法,不過是格式上的改變,並沒有超過法律的授權。所以,當全世界有82%的國家使用晶片身分證明文件,在所謂「數位化」浪潮之下,內政部當然更有充分的法律授權推動這個政策。

內政部在公開資料中,經常以國外發行數位身分證的趨勢及法制實例,作為推動政策的理由。究竟外國數位身分證的制度是如何呢?

如果按照內政部的說法,其他國家也發行數位身分證,那他們是否也同樣認為這只是格式上的轉變?難道他們也有戶籍管理的制度?電子身份證只是形式變化,實質上和紙本身分證沒有不同,無須太過擔心?

「簡單地說,答案並不是像內政部所說的,只是格式轉變這麼簡單而已,」邱文聰認為,這牽涉到身分識別制度的大變革,事涉人民的權利以及國家的權力行使,「我們需要一部專法,針對身分證的數位化做出比較嚴謹的規範。」

(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


【延伸閱讀】

新冠肺炎教我們的事:只要留個資,政府隨時都能用| 台灣該推數位身分證嗎(下)

【活動預告】

中研院法律所資訊法中心將於7月29、30兩日,舉行「數位時代下的國民身分證與身分識別研討會」,除了邱文聰研究員談到法制面的問題,也會針對政府對於晶片身分證的應用規劃(T-Road)、數位智慧政府的建置、趨勢等相關議題有所討論。

馬上前往:研討會報名連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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