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嚴個資法GDPR後又一新科技規範!沒約束力,歐盟為何還要推「人工智慧倫理準則」?

最嚴個資法GDPR後又一新科技規範!沒約束力,歐盟為何還要推「人工智慧倫理準則」?
2019-04-15
文・李崇僖(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所創辦所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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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,歐盟推出個資法GDPR,狠罰Google 5000萬歐元;今年緊接著發布「人工智慧倫理準則」,劍指美、中兩國遊走倫理邊緣的人工智慧。未來科技廣泛應用之前,為何社會要先形成共識與限制?

4月8日,歐盟公布一份名為「可靠的人工智慧倫理準則」(Ethics 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I,以下簡稱倫理準則)的文件,可惜僅獲國內少數科技報導網站關注,報導內容也多著墨其中的七項倫理原則。

的確,這份文件對任何機關或機構都不具拘束力;文件也強調,準則內容不代表歐盟執委會意見,它只是一份「宣言」--甚至還不是官方宣言,而是歐盟召集52位專家的討論成果。

首份指出「人工智慧應符合的倫理原則」的文件

但基於兩個理由,這份準則的內容其實相當值得探討:

首先,這是第一份完整且具體指出「人工智慧應符合的倫理原則」的共識文件(非單一學者的倡議)。若要討論人工智慧倫理議題的適切基準點,這是一份很好的教材文件。

其次,專家們是站在歐盟的立場進行討論,提出的意見具有歐盟特色,也必然實質影響歐盟各國的政策及企業走向。

「歐盟特色」這點尤其事關重大。長期以來,各界對於人工智慧都持兩種態度:「烏托邦」與「反烏托邦」。前者認為人工智慧會創造更美好的生活,後者則認為人工智慧會控制世界、甚至可能消滅人類。

但兩方都認為,人工智慧不僅改變經濟、生活與社會,也將改變政治(例如「假訊息」便將是每一場選舉的關鍵戰場)。一個國家若在人工智慧領域落後,將帶來可怕的災難。

然而,國家發展人工智慧的態度,多少比例的「反烏托邦」傾向才是合理?過於防範,是否會阻礙技術與產業發展?過於擁抱,是否又使社會措手不及而面臨動盪?

歐盟對於上述問題的看法,都具體寫進了倫理準則。這些都是動態的課題,太快選定立場極可能犯錯,所以歐盟不採取斷然立場,要求全歐盟國家都照做,而是用不具拘束力、但內容明確的倫理準則作為引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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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美發展人工智慧各擁優勢,歐盟強化法規制定權

具體說明倫理準則內容之前,先來理解歐盟在人工智慧發展上的進程,及與美、中兩國的客觀條件差異。

美中在人工智慧發展各擁優勢。美國為開放系統,能吸納全球頂尖人才的開放創新體系,充沛的資金,也提供其源源不絕的研發創新能量。由於資訊充分流通,資金與人才隨時可流動到最有潛力的技術領域。

相對來說,中國產業發展受國家主導,屬獨佔系統,能阻擋外國企業,扶植本國企業成為國內市場主導者。由於個資不受保護,國內龍頭企業擁有龐大的資料量;相關法規發展遲滯,亦使新創業者可盡情試驗新科技應用的想像,因此更容易產業化。

相較於美中兩國,歐盟既沒有充沛活力的創新體系,也沒有獨佔的產業結構,故而採取「強化規則制定權力」的策略。因此,有關回應新科技對社會經濟衝擊的法規體系,前兩者經常刻意擱置,歐盟卻往往率先提出規範;其強硬的規則執行標準,也會促使其他國家須追隨立法,

最典型的例子,就是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(GDPR)。近年來,數位產業競爭法的管制、數位產業的合理稅負(為彌補其造成的社會成本)等議題,歐盟都積極提出政策,作為治理體系的發展策略。這份人工智慧倫理準則,也是同樣思維下的產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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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以人工智慧監控人民,符合倫理原則嗎?

理解美、中、歐三方背景後,再檢視人工智慧倫理準則的內容,會發現歐盟處處劍指中、美的人工智慧發展模式--亦即明確反對不符合倫理的人工智慧發展。

首先,這份文件開宗明義將人工智慧分為三個發展要求:合法性(lawful)、倫理性(ethical)及健全性(robust)。

來源:〈歐盟人工智慧倫理準則〉

技術發展的前提是「合法」。歐盟的法律規範甚多,尤其在GDPR規範下,人工智慧有頗高的資料蒐集合法門檻。因此,這份準則聲明暫不探討「合法性」,僅專注在倫理性與健全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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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著,文件論述分為三部分:首先,揭示人工智慧應符合的倫理原則;其次是該倫理原則具體化後的七項要件;最後總結出評估表,便於各機構自我檢視、修正。

倫理原則部分,又可分為兩個層次:首先,技術發展必須符合倫理目的(ethical);其次,目的符合倫理後,技術也須健全(robust)。

由於人工智慧技術有許多不確定性(例如「非監督式機器學習」就可能無法預期會形成何種決策模式),所以不能只追求目的正當,卻忽略技術上錯誤百出或偏頗歧視。精準行銷的技術犯錯還無妨,若是醫療用軟體犯錯,則可能鬧出人命。

因此,不同領域的人工智慧應用,倫理上對技術健全度的審視標準,也應有不同。在美國,為了吸引投資,商業主導的人工智慧模式往往誇大技術。若缺乏良好的檢驗標準把關,極可能會因為技術缺失,而意外傷害社會大眾。

而何謂不符合「倫理目的」?在中國,許多人工智慧技術是用來監控人民;該倫理準則強調人權尊重、公平對待、民主原則等,其實正劍指中國的人工智慧應用偏差。

換言之,歐盟「人工智慧倫理準則」的兩層次判斷,具體對中、美兩國的人工智慧提出反思與檢驗標準。至於至第二部分,該原則如何落實成七項倫理要件?尚待另篇文章進行說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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