武漢肺炎》公布失聯者姓名、門診串出入境資料⋯⋯共體時艱,或侵犯隱私?|法治在瘟疫蔓延時

武漢肺炎》公布失聯者姓名、門診串出入境資料⋯⋯共體時艱,或侵犯隱私?|法治在瘟疫蔓延時
2020-03-05
文・李崇僖(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所創辦所長) 圖・Shutterstoc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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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次新冠肺炎疫情,台灣政府的迅速反應不僅獲國人認同(民調支持度大幅攀升),也使國際社會刮目相看。

此一優異表現的關鍵在於超前部署,並善用數位科技工具。除了衛福部長徹夜未眠,數位政委唐鳳的功力也派上用場,讓國際看到台灣不僅有民主的文化,也有科技思維的政府部門,民間也善用政府開放資料製作各種APP解決社會需求),活力不遑多讓。

我們常說「防疫如同作戰」,疫情尚未落幕,台灣民眾對自身體制的信心已有躍升,在疫慌中多了些安心感:「在全球陸續淪陷的情勢下,幸好我們活在台灣!」從這個角度來看,台灣確實打了一場成功的戰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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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體時艱,或侵犯隱私?

只是,任何戰爭都要有所犧牲。且讓我們巡視一下戰場,確認敵人的位置及付出的代價。

防疫戰爭的敵人當然是病毒本身。只是,病毒是透過他人傳染給我們,因此我們會陷入對他人的不信任;即使是無症狀者也可能帶原及傳染,我們的理性認知能力更產生了侷限——我們無法區別誰是或不是帶原者,或是有高度風險者。

當不信任感在社會上瀰漫,就是防疫政策最大的挑戰——「相互信任」是社會正常運作的關鍵,不信任會導致搶購囤貨,也會產生排斥歧視。

為解決不信任問題,政府和民眾會傾向採取一個立場——揭露個人資訊,或至少讓防疫相關單位有權利蒐集相關資訊(但不對外公布)。不僅政府認為這是防疫需要,許多民眾此時也會支持。

於是,我們看到一連串與搜集利用個資有關的防疫措施:以健保卡實名制購買口罩、門診時以健保卡連結出入境紀錄、以基地台通訊紀錄定位居家檢疫或隔離者是否違規活動等。甚至有地方政府逕行公布違反居家檢疫失聯者姓名,要大眾協尋。

以上這些措施,在法律上都未受到充分檢驗;但在防疫的重大公共利益下,社會質疑的聲音很小,頗有「非常狀況下應共體時艱」的社會心理存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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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門診串出入境紀錄」乃增進公共利益

全球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,各地航班延遲或取消。圖片來源:Shutterstock全球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,各地航班延遲或取消。圖片來源:Shutterstock

然而,總統並未發佈緊急命令,則現行法律仍應有效適用;且政府又緊急三讀通過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》,則理應已有機會補強各項防疫措施的法律基礎。但實際上是否如此?本文將逐一檢討並提出建言。

從個資保護法制觀點,若是當事人同意提供的個資,原則上即可合法蒐集;另一種則是法律有明文規定可蒐集者。依此原則,雖有人對實名制購買口罩感到不滿,但這畢竟是自願行為(姑且不論法律上健保卡是否可做此種利用),問題不大。

但是,「門診連結出入境紀錄」就不是當事人的自願提供行為,因此應探究其法律依據。

以防疫目的的角度看,法律並未明文禁止,因此可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:「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,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,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,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:

一、法律明文規定。二、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。三、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。四、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⋯⋯」防疫需求乃重大公共利益,因此應可將該筆資料作蒐集目的外之利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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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監控手機通訊通訊」有爭議

武漢肺炎期間,自國外回國者均進行居家檢疫。圖片來源:Shutterstock武漢肺炎期間,自國外回國者均進行居家檢疫。圖片來源:Shutterstock

至於以手機通訊記錄,監控居家檢疫或隔離者是否外出,這就涉及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》對通信紀錄的特別規定。

關於可調取該紀錄的依據條文,除特定法律事由外,為該法第11-1條所指「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名者」;但違反居家隔離或檢疫規定,是依據《傳染病防治法》僅為最高30萬元罰鍰的處罰(第67條),因此並不構成「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可調取通信紀錄」之事由。

既然有特別法律規定,就不應以個人資料保護法上的例外條款,直接合法化。因為就個人資料保護而言,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是普通法,其他針對特定資料之規定乃是特別法;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,應依據特別法規定。

至於地方政府以居家檢疫者失聯為理由,逕行公布失聯者姓名,這是沒有法律依據,且對當事人名譽構成損害之舉。依據《傳染病防治法》,這種情況只能請警察機關協尋,並無逕行公布姓名之理。

後來,還發生錯將未入境的民眾列入居家檢疫名單而公布其失聯,事後證明烏龍一場。在疫情引發恐慌之際,「公布姓名」固然可有效嚇阻民眾違規;但這種手段的有效性,是建立在嚴重損害名譽損害之上,不可不慎。

在政府最新三讀通過的特別條例中,針對前述各項法律問題僅規定了:「於防疫期間,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避免疫情擴散,得指示對受隔離者、檢疫者或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病人,實施錄影、攝影、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。」(第8條)。

依據此條文,可認為將公布姓名的措施合法化;但「調取通信紀錄」是否符合「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」,則仍有爭議空間。至於出入境資料串連的措施,由於並非針對被隔離或確診者,也不在本條適用範圍。

全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

本文就法論法來檢討防疫措施,並非主張取消這些措施,而是認為應在法制上有更明確的依據。最好的方式,就是全盤檢討、修訂《傳染病防治法》。

這樣的主張並非源自「法律優越論」,認為法律規定意旨可超越現實考量、理念可戰勝病毒之類的;也非源自「法律工具論」,認為只要修改法律,就什麼措施都可以做。

本文想強調,法治文化,是解消當代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衝突的必要途徑。因為,當法律明訂可蒐集、處理、甚至公布個人資料的具體要件,本身便可抑制政府濫用科技工具。

我們從這次防疫中看到,在日益數位化的施政環境中(毋庸置疑,政府一定比企業擁有更多更全面的數位個人資料),科技會帶來更強大的行政能力,但也隱藏著被誤用或濫用風險。

這次三讀的特別條例依法,僅到明年六月底有效;但疫情不會只有這次,所以《傳染病防治法》仍該全面翻修,將科技防疫手段納入規範。以期台灣成為不僅是最有數位頭腦的政府,也是最有透明度與可問責性的科技化法治國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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