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光明與黑暗:提高政府透明度,何不從公開內容管制統計開始?|投書

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光明與黑暗:提高政府透明度,何不從公開內容管制統計開始?|投書
近日公布的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草案,引發各界討論。圖片來源:Shutterstock
2022-08-23
文・周冠汝(台灣人權促進會 數位人權專員)
18647
討論《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》前,先了解兩件事:網路具有哪些特性?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管的是哪些範圍?

簡單說,網路同時具備「自己的房間」與「交誼廳」的性質,可私人通訊,也能公開暢聊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,以下簡稱通傳會)公布的《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》,即是在規範交誼廳的場地出租方(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)、會場內架設舞台的業者(線上平台);並規定在網路內容管制上,政府能干涉到何種程度,以及如何介入。

討論草案前,先認識網路內容管制的現況,更能夠辨識出草案試圖緊縮與擴張的權力分別為何。

從跨國平台的網路透明報告,可以看到業者採用自律規範管制的網路內容,以及依各國政府依法要求限制的內容。國內業者並沒有公布透明報告的習慣,但從台灣人權促進會過去的調查得知,台灣已有多個政府機關自行依法,要求業者限制網路內容。

也就是說,《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》尚未進入立法院,各機關已經能依法(如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》《入出國及移民法》)要求管制網路內容。

強化法院把關,卻又開啟行政機關加註警語後門

數位中介服務法新增「資訊限制令」的制度,讓獨立於行政機關的法院,依機關提出的作用法與事證判斷內容是否違法。雖然依據通傳會在8月16日公聽會所言,目前尚未與司法院討論法院量能與程序規定,至少比現行做法多一層把關。

然而,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同時也為行政機關擴充「加註警語」的權力。只要中介機關能依法向法院提出資訊限制令,不用等法院裁決,即可要求業者對謠言或不實訊息附加警示。

其立法理由引用歐盟2018年的《視聽媒體服務指令》。但該指令的原條文既非針對不實訊息,也未要求加註警語。該指令主要針對基於種族、膚色引起暴力的仇恨言論。草案引用的條文規定也僅要求提供媒體識讀方法,而非要求加註警語。

回到台灣的現況。近年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針對謠言大量移送,法院多數不罰,已凸顯任意執法的問題;各機關要求限制網路內容的作用法是否明確,更是一大挑戰(例如:警政署以《刑事訴訟法》第229、230、231條要求下架涉及詐騙的網路內容)。

目前已知的加註警示,為跨國平台針對疫情的警示,以及業者根據第三方事實查核團體提交的不實訊息查核內容警示;政府不適合再多開一扇門,增添濫權可能。(延伸閱讀|洪貞玲:從數位人權,看假訊息防制與平台治理

光明面:讓透明與課責成為義務

眼下,台灣已有行政機關要求限制網路內容的規定,卻缺乏定期公開請求數量與依據的透明機制。過去的統計,是由台權會申請政府資訊公開,彙整撰寫成〈台灣網路透明報告〉。

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要求,政府機關必須限制請求登載於共同資料庫公開,這是一大進步,能促進公民社會有足夠的資訊監督政府發動權力。然而草案規定,只有各主管機關「依法律」要求限制網路內容需登載共同資料庫。

就公開資料所知,台灣至少有兩個部會主動發布新聞稿表示曾以溝通、檢舉等業者本身的自律規範,要求限制特定網路內容;公民社會無從得知,其他機關是否使用業者自律規範請求限制內容。

而現行跨境業者透明報告,僅區分以各國政府以法律發出的請求,與業者以內容管制條款自律限制的部分,並未明確舉出政府使用業者自律規範檢舉之情形,對於政府利用自律規範檢舉缺乏透明與問責機制。

又,本草案對限制網路內容的門檻較現況高,未來可能會出現政府機關以業者自律規範、既有政策檢舉或要求限制網路內容的情形。符合政府課責的作法,是各該主管機關依業者自律規範要求限制網路內容,也須一併登載共同資料庫,公開相關資訊。(延伸閱讀|如何避免民粹極端政治?李崇僖:深化資料與民主治理

除了政府,草案也對要求業者做到「聖塔克拉拉原則」(Santa Clara Principles) 1.0版本中的最低透明度要求——公布限制內容數量、告知當事人原因、提供有效申訴制度,都是許多跨國平台承諾並持續改善的事項。「聖塔克拉拉原則」已在去年公布2.0版本,台灣業者若要趕上,比起罰則,更亟需輔導。

數位中介服務法-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-NCC-言論自由-平台治理-數位治理-民主-智慧城市-資料透明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草案參照馬尼拉與聖塔克拉拉原則。圖片來源:截自通傳會YouTube

整體來說,更高的透明與問責機制,更能讓社會察覺網路內容管制的變化。問題是,伴隨著要求業者「知悉」與「自律」限制內容,並帶有罰則,可能讓業者趨向廣泛刪除。當誤擋誤刪機率上升,並不利於民主社會重視的公共討論與社會正義。

潛在隱私風險與言論自由衝擊,仍有待評估

除了言論自由,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對於要求業者保存使用者資料的部分,目前沒有設定期限。建議仍應該設定合乎國際規範的保存期限,降低隱私風險。

另外,草案也要求平台取得賣方身分識別文件,才能進行通訊交易。但是,銷售不實或詐欺是否真能靠實名解決?使用社群網站或通訊軟體私下交易,是否算是草案指名的交易方式?每天在網路空間穿梭,使用者會擔心受騙,也會害怕網路朝實名的方向滑坡。

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的公眾諮詢過程,如能有衝擊評估,分析對隱私權、言論自由的影響,將能幫助大眾理解草案能如何緩解當前台灣社會遭遇的問題。

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中也有許多良好設計,如透明度;若政府決心提升透明度,可從公布各機關調取個資、限制網路內容的統計開始;不需等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通過,現在就可以開始。先有一小步成果,草案也能往好的方向調整前進。(延伸閱讀|歐盟數位雙法最快2024上路!羅世宏:政府應與Google等超大平台協商,保障民眾數位權

其他人也在看

你可能有興趣

影音推薦

#廣編企劃|【2023 天下城市高峰論壇 #9】新竹市交通處長 倪茂榮:改善交通,必須先做出優良示範道路|天下雜誌✕未來城市

已成功複製連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