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動滑板車為何無法上路?從新興運具看台灣交通政策的困境

電動滑板車為何無法上路?從新興運具看台灣交通政策的困境
越來越多人騎乘電動滑板車上路,台灣應積極評估新興運具的落地規範。圖片來源:Shutterstock
2026-04-20
文・林月琴(立法委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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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幾個月以來,陸陸續續有朋友向我詢問,究竟「電動滑板車」是否值得購入?目前是否合法?可以騎在人行道、自行車道或一般道路上嗎?面對這一連串的提問,我只能搖搖頭苦笑。

搖頭是不置可否,苦笑則是無可奈何。因為,這類以電力作為主要或輔助動能的新興運具的使用,在國內的處境相當艱難。艱難的原因不僅涉及「合不合法」,關鍵更在於整體道路環境規劃的思維邏輯,以及道路交通主管機關對於新興運具的管理態度。

電動滑板車為何難以合法上路?

首先,在「合不合法」的層次上,現狀其實就是個尷尬的問題,凸顯的是中央主管機關,即交通部的怠惰與卸責。

依據2022年修正的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69條第一項規定,「電動滑板車」可歸類為新修訂的「個人行動器具」種類;同在這個範疇下的運具,尚包含過去也有爭議的「賽格威」等自平衡或立式器具。

這類電動運具,在法律上被劃分為「慢車」,同屬最大行駛速度為時速25km以下,卻缺乏如同「腳踏自行車」或「電動輔助自行車」的路權地位。

在同條文第四項規定下,針對規格、指定行駛路段、時間、速度限制、安全注意等規定,是授權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法規進行管理。然而,截至2025年一月以前,仍未有任何一個地方政府依法訂定相關管理規範。

電動滑板車-台灣-合法化-交通工具-電動運具-共享運具-機車-動力二輪車-道路安全-騎士-交通安全-人本交通近年電動滑板車興起,但國內仍缺乏相關規定,難以減輕民眾疑慮。圖片來源:Shutterstock

據聞,部分地方政府起初相當開放,也期待未來在合法的前提下,能引進國內外共享運具業者,填補都市公共交通運輸供給的「最後一哩路」。但在幾次溝通協調中,由於中央始終缺乏明確政策方向與規劃指引;長久下來,地方對這類新興電動運具的管理感到十分頭痛,逐漸走向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」的立場。

鑒於「原則禁止、例外開放」的法制現況,我國電動滑板車目前僅限於「封閉道路」中行駛。據悉,僅有部分大學校園及高雄駁二特區引進共享運具業者進駐,提供民眾在劃定範圍內使用;但行駛規範與通行路權等規定,似乎依舊停留在未定、不明的狀態。

從機車政策回看,台灣交通政策缺乏統一性

回頭檢視台灣道路交通環境規劃的歷史,對於關心交通安全與永續性的朋友來說,新興電動運具如此窘迫的發展現狀,其實一點也不感到意外。其中,影響最深遠的,且與新興運具管理至關緊要的,當屬泛稱「機車」的「動力二輪車」(powered-two-wheelers)的管理政策。

細究國內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規,會發現一個特殊的現象:

機車的管理邏輯與方式始終欠缺一致性,常可見眾多法令規範與一般汽車相同,卻又在部分管理手段與行駛路權設計上,將其變成「慢車」。這樣缺乏統一的管理方向,也進一步影響到同屬動力二輪車範疇的新興電動運具。

具體而言,近年最受到各界詬病的是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第99條規定,也就是俗稱的「內側禁行機車」與「兩段式左轉」條款,這也連帶影響了地方政府在設計與管理快慢車分流的政策思維。

多數機車騎士都曾膽戰心驚地,被迫騎乘在不到三米寬的實體分隔道內,忍受部分駕駛以近百的車速呼嘯而過;又或受困於車流混雜的右側車道內,難以前行。

而去年12月1日起,同樣的場景中,被「刷卡」或「困住」的對象則可能多了「微型電動二輪車」的駕駛——即使掛上車牌、投保了強制險,且配戴上合格的安全頭盔,現行的快慢車分流策略,對於此類「慢車」的通行路權與人身安全的保護,似乎跟不上地方交通執法人員的取締強度。

長期以來,排氣量超過50c.c.的機車被視為慢車,被強制要求須行駛於道路右側,左轉須遵循兩段式轉彎規定。但是,機車的車速明顯高於微型電動二輪車、電動輔助自行車等真正的「慢車」,以至於不時成為壓迫慢車用路人的罪魁禍首——弱勢的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,只能委身在喧囂混亂的車陣中行駛;更弱勢的腳踏自行車騎士,面對不安全的道路環境、破碎的自行車道,只好冒著被違規取締的風險騎上人行道,也霸凌了交通安全食物鏈最底層的行人。

電動滑板車-台灣-合法化-交通工具-電動運具-共享運具-機車-動力二輪車-道路安全-騎士-交通安全-人本交通現行道路設計與交通規範不利於慢車,也造成騎士的通行困境。圖片來源:Shutterstock

根據交通部道路安全資訊平台的事故傷害數據顯示,2021到2023年間,國內慢速運具事故案件傷亡人數皆增長:微型電動二輪車成長約1,000人、腳踏自行車增加近2,000人,電動輔助自行車則成長約一倍。

個人行動器具自2023年納入統計,但最新統計顯示,截至2024年十月,傷亡人數已從72人上升至229人,數量暴增兩倍以上。

這些數據反映的不只是慢車駕駛人的高風險用路縮影,也是國內道路交通環境難以邁向平等共融的寫照。

以上問題的源頭,顯然是既有的道路環境規劃,已不足以因應日新月異且多元化發展的運具類型;權責機關面對電動滑板車等新穎運具時,也難以導向科學化分析研究與管理,反而先禁再說。最終,搖擺不定的法制與政策立場,陷國人於「可買不可用」的窘境,更讓道路交通現場充斥著高度的不確定性。

借鏡國外政策,台灣可以怎麼做?

他山之石,可以攻錯。針對新興運具的管理,我認為應借鑒國外政策經驗,汲取可行的推動策略。

新加坡政府訂有分類使用手冊,具體說明各類慢速運具的行駛處所、規範與路權,電動滑板車駕駛者則特別要求須通過筆試測驗,並僅可行駛於自行車道。日本政府在企業的積極倡議下與民間廠商合作,透過分析試辦範圍內的使用者行為與數據,共同訂定出符合在地情境的行車規範與規格。

歐洲運輸安全協會(ETSC)則在最新推出的使用指引中,回顧各國數據資料與傷害分析研究,如常見的頭部受傷、車輛操作穩定性及速差等,提出如配戴頭盔、駕駛訓練、增加輪胎尺寸與限定通行區域等具體建議。

電動滑板車-台灣-合法化-交通工具-電動運具-共享運具-機車-動力二輪車-道路安全-騎士-交通安全-人本交通台灣推動新興運具時可先借鑑國際經驗,並制定適地的管理規範,以提升用路人安全。圖片來源:Shutterstock

並且,考量到整體二輪車輛的脆弱性與風險,也進一步提出以下政策建議:

  1. 任何機動車輛的單獨騎乘年齡至少為16歲,且禁止降低年齡限制。
  2. 強制規範並執行AM駕照(小型動力二輪車)考照的行為測驗機制。
  3. 強制所有動力二輪車裝設「反鎖死煞車系統」(Anti-lock braking systems;ABS),尤其是新出廠車輛。
  4. 將定期技術與規格檢驗制度,擴展到所有動力二輪車類型(包含小型及輕型動力二輪車在內),檢查重點放在車輛是否經改裝,以提高速度的違規情況。
  5. 發展交通基礎建設指引(infrastructure guidelines),處理所有動力二輪車輛(PTW)的安全議題。

國外經驗告訴我們,人、車、路、業的管理不能偏廢;未來,道路環境的共融管理,勢必隨著運具多樣性增加,而益發關鍵。

過去兩個會期中,我頻繁與部會交流,透過議題質詢、實地會勘與協調會等方式,監督改革的進度。

未來,我也會持續督促交通部,參考鄰近東亞國家的做法,以科學化管理、積極評估新興慢速運具的落地規範,並提出具體的參考指引。此外,上位階的快慢車分流與道路設計等問題,也是我持續耕耘的重點。

2050年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的目標,需要多元並進,以「人」為本的道路交通環境,並非僅限於行「人」,而是含括汽車、機車、慢車與行人等不同的用路人族群。唯有打造出兼顧各族群需求與安全的共融環境與文化,才能達成減少傷亡的共好目標。

未來城市@天下|關於電動滑板車法規的關鍵問答

Q1:電動滑板車在台灣是否合法?可以上路嗎?

A:目前電動滑板車在台灣被歸類為「個人行動器具」,法律上屬於慢車,但尚未建立完整的行駛規範。由於中央政策不明確、地方也未制定相關自治條例,實務上採「原則禁止、例外開放」,僅能在特定封閉場域使用,無法合法行駛於一般道路。

Q2:依現行法規,電動滑板車可以在哪裡騎?違規會被罰嗎?

A: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69條,電動滑板車屬於慢車中的「個人行動器具」,需由地方政府公告行駛規範後,才能合法上路。但目前多數縣市尚未開放,因此原則上不得行駛於馬路、人行道、騎樓或斑馬線等公共道路空間。若違規上路,依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第83條之3,可處新台幣1,200元至3,600元罰鍰;未來若開放特定路段,未停讓行人亦可能面臨300元至1,200元罰款。

Q3:為什麼電動滑板車在台灣推動困難?

A:主要原因在於政策與制度不明確。中央缺乏整體規劃,地方政府難以制定規範;同時,道路設計仍以汽機車為主,缺乏適合慢速運具的空間。此外,現行「慢車」分類混亂,使電動滑板車難以取得合理路權,形成「可買不可用」的困境。

Q4:台灣未來應如何管理電動滑板車?

A:應參考國際經驗,建立明確分類與使用規範,例如限制行駛區域(如自行車道)、要求基本安全配備或測驗,並透過試辦計畫蒐集數據。同時,需重新檢討道路設計與快慢車分流制度,打造多元運具共存的交通環境,以兼顧安全與創新發展。

Q5:微型電動二輪車可以上路嗎?它跟電動滑板車路權有何不同?

A:微型電動二輪車屬於「慢車」,是交通工具,適用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,必須掛牌並投保強制險,時速在25公里以下,即可上路騎乘,不能行駛在人行道上。電動滑板車屬慢車中的「個人行動器具」,需由地方政府公告行駛規範後,才能合法上路。但目前多數縣市尚未開放,因此原則上不得行駛於馬路、人行道、騎樓或斑馬線等公共道路空間。

電動滑板車違規上路,依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第83條之3,可處新台幣1,200元至3,600元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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