閱讀重點
A:台灣選擇「原則引導」軟法路線,有別於歐盟最高7%全球營收、韓國最高約新台幣6,400萬元的硬性罰則。原因是硬法雖執行力強,但也可能壓制研發動能。台灣的設計邏輯是:先建立信任框架,再由各部會依產業特性發展配套細則——基本法是起點,不是終點。
A:企業將不只是被規範的對象,而是制度的共同建構者。基本法明定政府須協助產業制定指引、鼓勵產官學合作,並以公私協力推動國際接軌。換句話說,企業愈早參與治理討論,愈能影響未來細則的走向。
A:立法選擇刻意對齊OECD原則、歐盟定義框架與美日「以人為本」精神,目的是降低跨境合規成本。對台灣半導體與AI供應鏈而言,這是一張制度身分證:向國際夥伴證明台灣的AI產業,有可依循的治理體系作為信任基礎。
在全球AI快速擴散、各國加速立法並建立監理架構的趨勢下,AI法治已成為衡量國家競爭力與產業可信度的關鍵指標。
對台灣而言,《人工智慧基本法》的通過不僅是科技治理里程碑,也將影響半導體與AI產業在國際供應鏈中的信任基礎、跨境合規成本與國際合作空間。
這代表台灣以制度回應AI發展與治理需求,為產業創新、風險控管與國際接軌奠定基礎。
本文聚焦九項戰略意義,說明本法如何強化台灣在全球供應鏈中的制度定位與長期競爭力。
一、建立全球供應鏈的「信任」
在AI時代,台灣已站上全球AI與半導體供應鏈核心位置,AI法治建構不再只是國內治理議題,更是國際社會與供應鏈夥伴關注的制度指標。
《人工智慧基本法》最重要的國際戰略意義,在於向世界清楚傳達:台灣已建立制度化、可依循的AI治理體系,足以使各國與國際企業「信任」,並鞏固台灣在全球AI供應鏈中的關鍵角色。
二、「原則引導」的軟法路徑
台灣在立法過程中,比較歐盟、美國、日本、韓國與新加坡等模式,最終選擇較偏向美日的「原則引導」軟法路線,而未採取歐盟與韓國偏好的、伴隨高額罰則的硬性管制。
比較法上,台灣基本法僅20條且未設罰則;未如歐盟《人工智慧法》118條,違反最高可處3,500萬歐元或全球營收7%;亦不同於韓國《發展人工智慧與建立信賴基礎基本法》設有最高約新台幣6,400萬元(3,000萬韓元)之罰則。
硬法模式固然提升可執行性,但也伴隨「過度限制AI發展」疑慮;相較之下,原則導向更能保留調整空間。
三、構築具生命力的「傘型架構」
台灣《人工智慧基本法》採「傘型架構」,將基本原則與指導性規範納入基本法作為上位框架,同時保留國家推動AI國政方針的制度彈性,並由各部會依產業特性發展配套立法。
依第18條,各部會須於兩年內盤點既有法規並完成制定、修正或廢止,清楚表明:基本法不是終點,而是台灣AI法治建構的起點。
展望未來,金融、醫療、交通等領域將在「傘型架構」與國家AI戰略特別委員會統籌下,逐步發展具產業特性的專法與次級規範,使上位原則延伸為可落地、可迭代的治理體系。
四、「創新優先」的立法取向
AI立法的核心挑戰在於平衡「鼓勵創新」與「風險控管」。
台灣AI基本法採較偏向創新的取向:明定AI研發及應用如與既有法規扞格,應以促進新興技術與服務提供為優先(第11條);並規範AI在研發階段、實際運用前,不受高風險AI責任歸屬及補償機制管制(第17條),以降低早期試錯成本,避免過早以高強度責任機制抑制研發動能。
五、三階層的行政治理體系
依基本法設計,台灣建立「國家AI戰略特別委員會-國科會、數發部-各部會」三階層AI行政治理體系:
- 行政院層級成立「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」,由行政院長召集學者專家、民間團體、產業代表與跨部會首長,統籌AI發展並訂定國家AI發展綱領(第6條)。
- 國科會為主管機關(第2條),數位發展部協助參考國際標準,制定AI風險分類框架(第16條)。
- 各部會於兩年內完成相關法規之制定、修正或廢止(第18條)。
此分層設計將「戰略統籌、制度設計、部會落地」分開處理,明確權責與責任歸屬。
六、與國際標準接軌,降低企業合規成本
考量AI產業全球化與台灣供應鏈地位,基本法刻意與國際制度趨勢接軌,以降低企業跨境合規成本。
例如:第1條同時強調「人為本」(與美日一致)與「社會倫理」(與歐盟對齊);第2條定義參考歐盟《人工智慧法》;第4條倫理原則參照OECD2019年AI原則;第12條要求推動國際合作,第16條要求參考國際標準制定風險分級框架。整體顯示趨同於主要國際潮流,有利於制度銜接與產業落地。
七、推動「公私協力」的共同治理
AI迭代快速,治理需保留彈性並納入產業參與。
基本法明確揭示民間角色:第6條要求委員會納入民間團體與產業代表;第8條鼓勵產官學共同參與政策推動;第12條採公私協力推動國際合作;第16條要求政府協助產業制定指引與行為規範。
制度訊號清楚:企業將是制度共同建構者,而非僅是受規範者。
八、強化資料賦能與「主權AI」發展
台灣硬體製造領先,但軟體相對薄弱。推動主權AI除算力不足外,更面臨資料不足的訓練瓶頸。
基本法第13條要求政府建立資料開放、共享與合作機制,提升資料可利用性、品質與數量,累積足夠資料基礎,以培育本土軟體產業並推動主權AI。
九、落實數位平權、兼顧社會公益
人工智慧將重塑工作型態與技能結構;若缺乏制度承接,轉型成本將集中落在弱勢族群並擴大數位落差。因此,在推動產業轉型的同時,政府應提供適當的教育與培訓以降低數位落差,並推動AI時代所需之教育與技能培力,確保勞動者權益獲得保障。(第4、15條)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