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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是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張永宏的分享:
張永宏指出司法的使命有兩個,分別是「解決紛爭」與「保護國民的自由及權利」。圖片來源:未來城市
大家好,我是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的處長,同時也是司法院發言人。今天很高興受邀來SDGs論壇,這應該是司法院第一次受邀談這個議題,接下來我會著重在分享:台灣的司法現在走到什麼狀態?未來可以做什麼?台灣的司法又如何去支援SDGs目標的達成?
其中SDGs目標中的第16項,即促進和平多元的社會,確保司法平等,建立具公信力且廣納民意的體系。從這項目標描述裡,我們可以看到幾個重點,第一個是「和平」,再來是「多元」,第三是「公平公正」,最後我們看到的是「廣納民意」。這些我都會在接下來的分享中,逐一提起。
司法解決紛爭,並「有效」解決紛爭
我們都知道,司法的使命在於實現公平正義,但問題是:實現誰的公平正義。是當事人的公平正義,還是社會的公平正義,或是少數人的公平正義,相信每個人的角度都不同。
我認為司法使命大概有兩個,一是解決紛爭,分別有刑事、民事、乃至於行政訴訟的紛爭,司法院成立,為的是讓大家有紛爭、進法院解決,但這不是司法唯一的目的;司法使命的第二項,我認為是保護國民的自由及權利。
為了達成使命,司法應該要具備什麼條件?
第一點須強調的是,司法需要公正,才能公平解決紛爭、才能保護國民;第二是司法需要效能,我們常講一句遲來的公正不公正,有效率地解決紛爭,才能發揮作用。
那台灣司法的效能如何?美國傳統基金會(Heritage Foundation)2022年發布的「經濟自由度指數」中,在司法效能(Judicial Effectiveness)評分項目中,各國均標僅48.5分,台灣卻達頂標94.7分。
台灣如何達到頂標的?這份調查裡分析台灣司法效能時,看到台灣司法院推動多項改革,包含設立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」、推動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》,設有憲法法庭、還有疫情間啟動特別條例等;另外美國傳統基金會表示,台灣司法很獨立,不受政治干涉。
也許現在上街問民眾,台灣司法獨立嗎?大部分人會搖頭說不,但我還是必須強調,司法獨立的重要性,我們早已寫在《中華民國憲法》裡,如憲法第80條寫「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,依據法律獨立審判,不受任何干涉」;憲法第81條寫「法官為終身職,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或禁治產之宣告,不得免職」。
以上兩條憲法都在規範法官,不受政治部門、司法行政、個人立場身份和輿論影響。法官獨立運作,就是司法獨立的兩大條件之一「人的獨立」,另一條件取決於「制度面的獨立」,指司法院的獨立,司法所依循的法律必須事先制定且客觀,執行司法者即法官,則必須完全依循法律與證據審判。
前陣子有份政治檔案公開,可以看到文件上有個人(蔣介石)為這份死刑判決蓋章。在威權時代,當時處於戒嚴時期,沒有所謂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的可能性。
如今回過頭來看這兩條憲法條文的存在,即強調司法須完全依循法律跟證據來判斷,因為唯有如此,我們才相信司法是公正的,也只有公正的司法才能有效解決紛爭,才能保護少數人、乃至於多數國民的權利。
國民法官,展現司法裁判的多元性
但是司法獨立,可不等於司法恣意。司法的可問責性還需要設立法官自律委員會、監察院、法官評鑑委員會,以及專門懲戒法官、檢察官的職務法庭。
如何在維護司法獨立的同時,又能實現司法使命,並提高司法的信任度呢?
即使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,但我們還是希望法院的判決得盡量客觀一致,所以在裁判客觀化層面,我們需要設立一致的量刑基準和大法庭制度;裁判專業化,如制定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》、《商業事件審理法》等,劃分法官專業;最後一定得提到的,裁判的多元化,我國就設有國民法官制度。
所謂的國民法官制度,展現了SDGs目標裡定義的「多元」,在既有的三名法官審理案件之外,再加六位由一般民眾擔任的國民法官共同參與審判。設立國民法官制度,最主要的目的在於讓判決能呈現更多元的見解。
總結而言,目前台灣一連串的司法改革,透過裁判的客觀一致化、裁判專業化,到裁判多元化,都期待能藉由司法改革,推進社會往更和平多元且公平公正的方向邁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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