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元取得社宅行不行?政府得先掌握土地、將增值導向「可負擔住宅」

多元取得社宅行不行?政府得先掌握土地、將增值導向「可負擔住宅」
台灣社宅推動可借鑑國際經驗改革與制度設計,積極建立社會住宅相關機制。圖片來源:Shutterstock
2025-12-17
文・彭揚凱(OURs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)
7118
台灣社會住宅的推動,正卡在一個關鍵的轉折點。

閱讀重點

  1. 土地治理是關鍵:台灣社宅推動卡在公有地稀缺與財政吃緊,必須建立土地重劃、價值捕獲、土地儲備等治理機制,才能支撐多元取得模式
  2. 國際經驗借鑑:西班牙將社宅寫入土地開發規則、紐約以容積換住宅的強制包容性區劃、維也納透過公有土地長租,都成功創造可負擔住宅
  3. 台灣制度改革:整體開發需先行鎖定社宅義務、增額容積從代金轉為強制供給、公有地上權從highest bidder改為最低租金評選

賴政府提出的「新增13萬戶社宅」的計畫,迄今仍未核定。原因非行政效率,而是卡在兩大課題:愈來愈稀缺的公有土地,以及日益吃緊的補貼財源。

愈蓋,公地越少;愈蓋,財政越吃緊。在此情況下,政府提出「多元取得、民間興辦」的新方向,試圖引進民間與市場力量突圍。

但問題是:台灣是否具備足以支撐此模式的制度土壤?本文將借鑑國際經驗為例,指出「土地治理」(land governance)一詞源於世界銀行、OECD 與 UN-Habitat 的土地政策框架,用以強調政府不僅管理土地(land management),更需透過制度設計影響土地的取得、使用、分配與增值回流方式,著重土地市場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。因此,本文以「土地治理」指稱影響社會住宅供給能力的各類制度安排,以凸顯其政策性與治理性意涵。(Land Governance)機制是真正的關鍵,並據此提出台灣在下一階段需要補上的制度變革。

社會住宅-可負擔住宅-土地治理-公有土地-台灣-土地重劃-增額容積-地上權-城市規劃-容積獎勵-居住正義今年六月,OURs邀跨黨派立委召開記者會,要求儘速核定13萬戶社宅興辦計畫,並提出包括土地制度的建議。圖片來源:OURs都市改革組織

土地治理機制為何是關鍵基礎

首先釐清用詞,賴政府希望多元取得的「社會住宅」,在國際上普遍的對應用語是「可負擔住宅」(affordable housing)─無論是公辦還是民辦,都必須在對象與租金受規範,確保弱勢與中等收入家庭能住得起、住得到。為利行文,以下將採用「可負擔住宅」一詞。

在所有可負擔住宅政策中,最棘手往往不是建築成本或短期預算,而是土地。土地具有稀缺、不可移動的特性,供給缺乏彈性,無法單靠價格機制修正資源錯配。

因此,一旦地價上漲,市場的逐利邏輯自然會將土地推向豪宅、商辦等高獲利用途,可負擔住宅便會被系統性地排擠在外——這是資本市場運作的必然傾向。

然而,問題不止於此。World Bank. (2018). Land Readjustment: Solving Urban Problems through Innovative Approaches.文件中指出土地市場因產權零碎化與缺乏介入工具而失靈,影響住宅與基礎設施供給(L49–53)OECD. (2018). Land Policies for Affordable and Inclusive Housing.文件指出土地增值若未回收會排擠可負擔住宅,並強調土地治理工具對住房供給的重要性(L1–18; L12–45; L58–67)相關文件都指出:若未將土地納入公共治理,住宅市場將出現「系統性失靈」。地價上漲強化囤地誘因,產權零碎化持續推高整合成本;更嚴重的是,由政府公共建設所創造的巨額土地增值,其利益大多流向私人資本,無法回流以支撐公共住房供給。

這最終鑄成了一個空間不公的固化結構:生活機能最完善、最能降低全民生活成本的核心區位,反而成為弱勢與中等家庭最難以居住的地方。

這不僅是「能否住得起」的經濟問題,更是深層的社會與空間危機。

當可負擔住宅被擠離核心區位,城市便會進入一種「空間不平等」(Spatial Inequality)的新常態:

弱勢與中等收入家庭被迫遠離就業機會、交通樞紐與優質公共服務。這種居住劣勢,將伴隨著孩子成長過程中的教育資源落差與社會網絡流失,最終累積為難以跨越的「代際不平等」(Intergenerational Inequality)。

因此,唯有政府積極介入土地治理,才能緩解這個惡性循環趨勢。

政府如何介入?三種國際通用的治理工具

既然政府必須介入,關鍵就在於「如何有效介入」?國際經驗顯示,最具系統性影響力的手段主要有三類:

  1. 土地重劃:透過土地重劃(Land Readjustment )是一種以公共主導、地主參與為核心的土地治理工具,起源於19世紀末的德國與日本,用以處理產權零碎化、基礎建設落後與都市擴張所帶來的開發瓶頸。其基本原理是由公共部門統籌規劃、整地與重新配置土地,地主按照原始價值比例分回較完善的建築用地,而政府取得部分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政策用途。自20 世紀中葉起,被廣泛採用於歐洲與亞洲(如德國、西班牙、荷蘭、日本、韓國、臺灣)的大都市區開發。 (Land Readjustment)機制,讓產權零碎、難以整合的土地,藉由統一規劃、整備與重新分配,得以有效開發。以及,在制度中明定「住宅義務」,讓政府能在重劃過程中取得建地,或要求開發須興建一定比例的可負擔住宅,讓每一次的都市土地開發,都成為可負擔住宅的供給來源。
  2. 土地價值捕獲:針對捷運開通、土地變更與容積提高等帶來增值收益,導入土地價值捕獲(Land Value Capture, LVC)源自國際都市治理中「公共投資所創造的增值應部分回流社會」的理念,即所謂的非努力所得(unearned increment)。世界銀行、OECD 與 UN-Habitat 均將 LVC 視為重要的土地治理機制,用以回收公共建設或規劃變更所帶來的地價增值,使這些利益不致完全私有化,並得以再投入公共目的,包括可負擔住宅的供給。(Land Value Capture, LVC)機制,透過規劃義務要求以住宅單元或回饋金形式返還。使開發本身便成為生產可負擔住宅的引擎,並讓供給與市場景氣正向綁定。
  3. 土地儲備(Land Banking):建立土地儲備(Land Banking)其核心做法是由公共部門提前取得土地並長期持有,以降低土地市場波動、避免投機並確保城市能在關鍵區位掌握土地供給。此制度先後被美國多州、加拿大城市、丹麥、瑞士、奧地利,以及亞洲的韓國與新加坡採行,並廣泛用於都市更新、基礎建設取得與住宅政策。(Land Banking)制度,讓政府能在地價上漲前,以較低成本取得並儲備土地。再結合長期土地租賃(Public Land Leasing),將這些土地的提供給民間興辦可負擔住宅。土地不賣斷,公部門能跨世代掌握土地用途與租金水準,不受短期炒作干擾。

上述制度並非紙上談兵,而是在全球高房價城市中被反覆驗證的治理工具。

接下來的三個案例——西班牙、紐約與維也納——正代表三條不同的制度路徑,清楚示範土地政策如何能成為取得可負擔住宅的關鍵工具。

西班牙:把可負擔住宅寫進土地開發規則

西班牙在快速都市化的年代面臨的困境,與今天的台灣極為相似:土地零碎、地主抱持、開發商集中在高價產品,公共部門即使想推住宅政策也經常沒有合適基地。

西班牙的回答不是等待市場,而是直接改造土地制度,把可負擔住宅「寫進」土地開發的程序本身。

制度核心是土地重劃(Reparcelación)。一旦某地區被劃為可開發區,所有地主都必須參與,由公共部門依原始價值比例重新分配土地。

市政府會優先取得公共設施所需地塊;更重要的是,依據依據西班牙《土地法》(Ley del Suelo)第18條,所有新開發區的地主必須履行三項基本義務:其一,無償移交公共設施用地;其二,承擔一定比例的都市化成本;其三,無償讓渡部分「可建築權」給政府,通常為全區增值的 5%–15%。 (Ley del Suelo),開發案還必須無償讓渡全區5%–15%的 在西班牙的都市開發制度中,「可建築權」(aprovechamiento urbanístico)是指一個開發區完成都市化後所能產生的法定建築使用量,通常以總樓地板面積或容積量體計算。《土地法》規定,此一可建築權必須依原始土地價值比例分配給各地主,同時必須有一部分(通常為 5%–15%)無償讓渡給市政府,作為都市化增值的公共回饋。由於可建築權須具體落在可建築用地上,市政府因此會分配取得承載這部分建築權的住宅用地, ,即政府在開發後可取得部分建地。這些地塊主要用於兩類目的:一是作為可負擔住宅基地;二是在部分城市做為未來住宅政策的「土地儲備」。

在私人分回土地部分,各自治區(例如巴塞隆納)又進一步要求,未來開發必須提供一定比例的受保護住宅(Viviendas de Protección Oficial, VPO)是西班牙1970 年代發展出的可負擔住宅制度,透過政府對土地取得、價格上限、戶籍資格與轉售限制的規範,讓中低收入家庭能以低於市場的成本購屋或承租。VPO 以出售型為主,依規範的價格、面積與品質標準銷售給合格家庭,並受法律要求在一定年限內不得自由市場轉售,使其成為西班牙規模最大、最能制度化生產的可負擔住宅形式。(Viviendas de Protección Oficial, VPO)。

VPO是一種以「出售為主」的可負擔住宅,具備明確的可負擔規範:價格上限、購買資格審查、轉售限制,使其能以制度化方式大量、穩定地提供民眾需求。

在實際操作上,政府會將地主應提供的VPO比例,透過都市計畫集中配置到若干指定地塊,而非在其分回土地上各自興建;這些專用地塊,再交由民間開發商或地方政府的住宅公司興建。

此種集中式開發模式,使地方政府即使面對高度分散的土地權屬,也能制度化產生具規模的VPO供給。

換言之,在西班牙,可負擔住宅不是額外爭取的例外成果,而是都市土地開發的必然產物。只要城市持續有新開發,政府就會取得土地,可負擔住宅也會同步增加。

社會住宅-可負擔住宅-土地治理-公有土地-西班牙-土地重劃-馬德里-地上權-城市規劃Ensanche de Vallecas位於馬德里東南部,是透過土地重劃所開發的代表性社區。自1990年代末啟動規劃,於2010年後陸續完工入住。全區約2.8戶住宅,其中約45–50%為保障住宅(VPO)。是西班牙近20年中單一比例最高、規模最大的VPO社區之一,可完整展現「土地開發提供可負擔住宅」的制度成果。圖片來源:Shutterstock

紐約:讓容積增值必須回流可負擔住宅

紐約市會成為全球受關注的可負擔住宅案例,不在於它蓋了多少,而是它找到了一套讓私人開發者無法迴避的住房生產制度。

時間回到1987年,曼哈頓中城正經歷辦公大樓與豪華公寓全面升溫的年代,紐約導入了一項關鍵制度—— 美國的包容性區劃(Inclusionary Zoning)起源於 1970 年代馬里蘭州蒙哥馬利郡,是全美最早要求私人開發案必須提供可負擔住宅比例的制度。此後,加州、紐澤西州等高房價地區陸續採行,並在 1990–2000 年代成為主要城市用以回應住宅負擔問題的規劃工具。制度的核心精神在於:將開發活動所帶來的土地增值部分回饋為可負擔住宅供給,使住房生產從單靠財政補貼,轉向透過開發規則持續產生。 (Inclusionary Housing)。

作法是,在特定區域採取「容積換住宅」的激勵模式:只要開發商願意提供一定比例(約20%)的在美國,「可負擔住宅」(affordable housing)並非單一制度,而是依家庭所得中位數(Area Median Income, AMI)設定租金或售價上限的住宅總稱。此類住宅包含公共出租住宅、受補貼或稅額抵免(如低收入住房稅額抵免 LIHTC)興建的項目型可負擔住宅,以及本文討論透過包容性分區提供的住宅單元。,就能獲得額外的建築量體。這些住宅產權仍屬建商,由其自行或委託機構經營,但在法定年限內(通常30年),出租對象與租金都必須符合市府規定的收入門檻與可負擔標準。

然而,市府逐漸發現此制度雖能增加供給,卻不足以在核心地區形成穩定且可預期的可負擔住宅量。尤其在高需求區位,許多開發商寧可放棄容積獎勵,也不願提供可負擔住宅。

因此,紐約在2005年起擴大包容性區劃的適用範圍,並在2016年進一步升級為「強制包容性區劃」(Mandatory Inclusionary Housing, MIH)。

這次的改革邏輯非常清楚:只要是政府透過公共決策創造的開發權,其增值就必須回流可負擔住宅。

因此,只要受惠於政府的土地變更或提高使用強度,開發商就必須提供一定比例的可負擔住宅,而且是永久可負擔(permanent affordability),沒有年限屆期的退場選項。

若開發商不願履行,就只能依照原有分區與容積興建,對多數開發案而言幾乎等同於「無法開發」。

制度一上路,取得明顯效果。根據紐約市獨立預算辦公室(IBO)2024年發布的Independent Budget Office. (2024). Inclusionary housing and city subsidies: A review of strategies for creating new affordable housing from Bloomberg to Adams,自2016年到2023年間,位於MIH指定區域內的開發案共核准或進入興建流程的可負擔住宅約8,400至8,800戶,其中多位於政府過去難以取得土地的核心區位。

相較之下,New York City Department of City Planning. (2015). Mandatory inclusionary housing: Promoting economically diverse neighborhoods包容性區劃從1987年到2014年僅促成約2,800戶,效果可說是大幅躍升。

紐約的經驗清楚顯示:在高地價、高房價的城市裡,當「可負擔住宅」被寫進土地變更、容積獎勵的遊戲規則,才可能形成一種可預期、可累積、能長期運作的制度性生產模式。

社會住宅-可負擔住宅-土地治理-公有土地-紐約-土地重劃One East Harlem位於曼哈頓東125街,是紐約市2016年推動「強制包容性區劃」後代表性的完工案例之一。開發商在政府上調容積與重新劃區後,提供超過一半的住戶為可負擔住宅(約300戶),租金與入住資格完全依MIH所規範的收入門檻設定。圖片來源:截自Google Maps

維也納:以公共土地成為可負擔住宅基石

若說西班牙靠法律強制、紐約靠規劃義務撐起可負擔住宅,那維也納的成功,則源自一項更根本的制度選擇:政府必須掌握土地,並讓住宅脫離市場價格邏輯。

早在1920年代,維也納便做出關鍵判斷——只要土地任由市場壟斷,可負擔住宅永遠蓋不起來。因此,市政府長期採行「土地銀行」策略,透過「維也納土地與住房基金」(Wohnfonds Wien)成立於1984 年,是由維也納市政府與維也納州共同設立的專責機構,負責管理城市的公共土地庫存並推動受補貼住宅的開發。其核心功能包括:協助政府在地價上漲前進行策略性購地、統籌公共土地的配置與釋出,以及透過評選制度分配土地給具社會效益的開發者。Wohnfonds Wien 被視為維也納能長期維持高比例可負擔住宅的關鍵制度基石,也是歐洲最具代表性的土地與住宅治理模式之一。 (Wohnfonds Wien)在地價飆升之前大量購地,逐步建構起一座城市級的土地庫存。

真正的關鍵在下一步:

這些土地不是標售給最高出價者,而是透過評選制度,以低地價、長期廉租的方式提供給民間開發團隊。要取得這些土地,不看誰出價高,而是看誰能提出最具社會性與公共效益的方案。

其中,在國際報導與一般讀者脈絡裡,社會住宅常被用來泛指維也納的可負擔住宅體系,但在維也納官方的正式分類是「受補貼住宅」(subsidized housing)。除了租給弱勢的傳統社宅之外,大部分受補貼住宅是提供給一般中產階層的可負擔出租或自有住宅,依成本計算、不是市場價。正因規模大、對象廣,維也納的受補貼住宅是一種「全民住房制度」,包含、且大於一般人所理解的社會住宅。(Subsidized Housing)是最核心的類型。

這類住宅租金或售價必須依「成本租金原則」(cost-rent principle)計算,僅反映建造成本、營運成本與合理利潤,不隨市場房價或地價波動,確保住宅能長期維持在真正可負擔的範圍內。

這套制度的效果非常明確:只要使用公共土地,住宅價格就會自動脫離市場邏輯,租金不會因地價上漲而飆升,也不需要政府年年增加補貼「追地價」。

維也納得以跨世代維持高度可負擔性,讓不同收入群體都能住在城市內部,而不被迫外移至都市邊緣。公共部門長期掌握土地,也使市府能穩定規劃住宅比例、社會混居與公共服務配置,打造出不受景氣循環左右的供給體系。

這種「土地由公部門掌握、住宅鼓勵民間興建與管理」的模式,使維也納超過六成居民住在政策支持的住宅中,形成全球最穩定、最具社會融合、也最能抵抗市場波動的住房體系。社會住宅-可負擔住宅-土地治理-公有土地-維也納-土地重劃Seestadt Aspern是維也納近年來最具代表性的案例。基地自1970–1980年代即由市府陸續購入,在2005–2007年完成都市規劃後,於2009年正式啟動開發。圖片來源:Aspern Seestadt 都市開發專案官網

給賴政府的建議與提醒

回到台灣,如果「多元取得、民間興辦」要真正發揮效用,前提就是必須調整土地治理機制。國際經驗揭示得很清楚:關鍵在於政府是否掌握土地,以及能否能把增值導向可負擔住宅?

  • 第一,現行的整體開發(區段徵收、區域重劃)制度,須在規劃階段就「先行鎖定」可負擔社宅義務,明確要求應有一定比例土地用於社會住宅或作為儲備,而非將土地全數標售牟利。
  • 第二,現行的增額容積(與TOD政策搭配)規範,從繳代金轉向強制的可負擔住宅義務。增額容積應有一定比例轉化為可負擔住宅/社會住宅,而非僅成為財政收益。
  • 第三,現行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法,應將供給可負擔住宅/社會住宅列為首要目標,並將徵選邏輯從「誰給最高權利金」改為「誰蓋好的住宅租金最便宜」,讓公有土地從財政資產重新回到公共治理工具。

最後,筆者還要特別提醒:本文雖討論「多元取得、民間興辦」,但在台灣社宅嚴重不足的現況下,政府興辦仍應是供給主體,多元取得只能是配套。絕不可本末顛倒,更不能成為政府不蓋社宅的藉口。

特以此正告賴政府!

延伸閱讀

其他人也在看

你可能有興趣

已成功複製連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