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防線,從企業內部開始:台灣核心關鍵技術保護的制度與實務

法律防線,從企業內部開始:台灣核心關鍵技術保護的制度與實務
台灣企業必須落實內部保密制度,才能啟動國家安全法對核心關鍵技術的法律保護。圖片來源:Shutterstock
2026-06-18
文・蘇佩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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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已將半導體、AI、量子等42項核心技術納入國家安全法,洩漏最重可判12年。但這道法律防線有一個前提:企業自己必須先做好保密措施。

沒有保密協議、沒有權限管控、沒有訓練紀錄,法律就無從介入。換句話說,守護關鍵技術,國家立了法,但能不能用,還是看企業自己做了什麼。

閱讀重點

Q1:什麼是「國家核心關鍵技術」?我們公司的技術算不算?

A:由國科會審議認定、行政院公告生效,目前共42項,涵蓋半導體、AI、量子、能源、資安、國防、太空、農業等領域。不是所有技術都在清單內,要確認是否受保護,需對照行政院最新公告清單,並確認技術本身符合營業秘密三要件。

Q2:洩漏核心技術會面臨什麼法律後果?

A:依國家安全法,主動侵害可判五年以上、12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最高新台幣一億元罰金;其他類型侵害則為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,最高新台幣5,000萬元罰金。案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專屬管轄,等級比一般地方法院高,顯示國家將此類案件視為高度專業的國安事件。

Q3:企業現在最該做的一件事是什麼?

A:檢查「合理保密措施」是否到位——這是法律保護能否啟動的關鍵門檻。實務上最常被忽略的是:離職程序有無書面切結、機密文件有無分級標示、員工訓練有無留存紀錄。這三項若有缺漏,即便技術再先進,法律保護也可能落空。

現代國家競爭已不限於武力裝備,還包含產業與科技間的角力。經濟發展與產業競爭力牽動國家命脈,早已是國家安全的一環。

在跨國企業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,如何在法制與實務上全面守護台灣具全球領先地位的核心關鍵技術,維護國際競爭力,已成為迫切課題。

台灣於2022年6月8日修正公布、2023年12月5日施行的國家安全法第3條及第8條,正式將核心關鍵技術納入適用範圍,對這類技術性營業秘密加強保護。

42項技術、最重12年,法制架構怎麼運作?

依據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3項,所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,是指一旦流入外國、中國大陸、香港、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,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、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,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:基於國際公約、國防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,應進行管制,或可促使台灣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。

這些技術項目的認定,須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設的「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」審議,再由行政院公告生效,並送立法院備查。

國科會近年持續協同各技術主管機關滾動盤點,廣徵產業、公協會及學者專家意見後,行政院已於2026年2月13日公告最新清單,項目從原先32項增修為42項,涵蓋國防科技、太空、農業、半導體、資安、量子、能源、人工智慧等領域。

這些核心關鍵技術本身即屬各產業的營業秘密。

違反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、第2項的侵害行為,依同法第8條規定,最重可處五年以上、12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、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;其他類型侵害則處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、新台幣5,000萬元以下罰金。

刑責之重,充分展現台灣在法制上保護核心技術的決心。

在司法管轄上,依國家安全法第18條第2項修正理由,考量此類案件涉及尖端技術的高度專業性,第一審管轄權專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(高等法院層級),偵查則由台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負責,不經地方檢察署處理。

這樣的設計,目的在於提升偵審的專業密度,有效遏阻境外勢力竊取關鍵技術。

法律保護能否啟動,關鍵在企業自己

一項技術要獲得國家安全法的保護,除須經國科會審認、行政院公告外,依同法第3條第6項規定,還必須同時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的三項要件:

  1. 秘密性: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
  2. 經濟價值:因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價值
  3. 合理保密措施:所有人已採取具體保護行動

對於核心關鍵技術而言,秘密性與經濟價值通常不難認定,真正決定法律能否介入的,是第三項:企業有沒有在內部落實保密措施。

如果公司對自身技術毫無保護作為,一旦發生洩漏,反而無從構成國家安全法各項犯罪的成立要件——法律的防線,建立在企業自己先築起的那道牆上。

合理保密措施的五個實務方向

一、人事管理:新進員工應於僱傭契約中簽署保密協議;離職時須書面切結未攜走任何營業秘密資料,離職程序必要時錄影錄音,留存完整證據。

二、訓練與宣導:定期對員工進行教育訓練,落實「need to know」原則——不該知道的人就不讓他知道,該知道的人也只在必要範圍內知道。訓練紀錄應妥善保存,作為合理保密措施的佐證。

三、文件與資訊管理:盤點機密資訊並分級標示,機密文件定期由專人監銷;建置安全伺服器,限制登入與檔案下載權限,並管制隨身碟或外接硬碟的使用。

四、場域管制:辦公場所上鎖,訪客須登記;劃定管制區域,限制未授權人員進入,並禁止攜帶具拍照功能的手機進入管制區。

五、監管機制:建立內部稽核制度,追蹤監控電子郵件附件與機密檔案的存取紀錄(如log檔),及早發現異常;並對違反管制措施者訂定明確的處罰規定。

面對日益翻新的竊密手段,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,需要企業與司法共同投入。法律提供了框架,但真正的防線,始終從企業內部開始建立。

蘇佩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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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、曾任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執行秘書、台灣大學法學博士、美國哈佛法學院訪問學者、荷蘭RADBOUD法學院訪問學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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