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重點
A: 現行稅法設有「無出租」門檻──房子若曾出租,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從10%跳升至40%,房地合一稅自住免稅額也直接取消。光這兩項損失就可能超過百萬,讓屋主精算後選擇空著。租金收益根本補不回去。
A: 「棒子」是課重稅:法國空置稅首年就拿走17%潛在租金,三年等於沒收一整年收入。「蘿蔔」是給誘因:法國、德國讓出租房東抵減35%至65%所得稅,德國出租滿十年資本利得還全免稅。兩者同時啟動,才能翻轉屋主的精算邏輯。
A: 無法。包租代管只解決管理麻煩,卻沒有碰觸三個核心問題:持有稅太低、出租會損失節稅資格、法律爭議曠日廢時。只要這三個結構不改,空著仍然比出租更理性。政策若只靠補貼誘導,無法與稅制扭曲抗衡。
我在前一篇文章指出,於供給彈性緊張的都會區,一味發放租金補貼不僅無法替代社會住宅,更易陷入被漲租吸收的「市場捕捉」困境。
或許有人會問,政府近期提出「釋出空屋結合包租代管」作法,不正好可繞過興建壓力、解決租補問題嗎?
然而,事情真的這麼簡單嗎?
本文將拆解台灣都會區空屋的結構性死結,說明為何維持空置反倒成為屋主「利益最大化」的理性選擇;並引介國際間以稅賦施壓與制度保障為核心的治理策略,藉此重新反思當下「空屋」與「社宅」之爭。
空屋有三種,投機性才是問題
討論空屋治理,必須先精確區分以下三種性質迥異的空置現象。
首先,是住宅市場中必然會存在的摩擦性空置(Frictional Vacancy)。類似經濟學中的自然失業率,這是指住宅在租約更迭、修繕或產權移轉間的短期閒置。在如法國參議院經濟事務委員會的報告(Cleach, 2003)指出,學界與實務上普遍接受的自然空置率介於4%至5%之間。在經濟學理論上,Gabriel與Nothaft (2001) 以及Rose與Smith (1983) 針對城市住房市場空置與租金調整機制的分析,皆為支撐此數據的核心文獻。而在台灣本土的實證研究方面,依據學者林秋瑾等人(Lin, Chang & Peng, 1994)的推估,台灣市場的平均自然空置水準約為4.6%。中,這類空置率通常維持在4%至5%,被視為系統運作的必要潤滑劑。
其次是發生在人口流失、產業衰退區的「結構性空置」(Structural Vacancy)。這類空屋源於機能變遷後的「理性拋棄」——住宅雖然存在,但居住需求早已消失。
而本文真正關心的,是出現在高居住需求都會區的「投機性空置」(Speculative Vacancy)。
其背後成因在於:在強烈的房價增值預期下,任何租約都可能成為未來賣房時的累贅。屋主為了保有資產最高的處分彈性,傾向讓房產維持在可隨時出售、無租約的「淨空」狀態。
此時,房東的考量不再是出租以極大化現金收益,而是空置以極小化處分風險。這種「寧空不租」的現象,正是造成社會資源錯置、推升當代居住壓力的核心矛盾 。
出租反而讓你多繳稅?
根據2025年最新數據,全國私人持有的低度使用住宅已突破92萬宅,且呈現顯著的「都會化」與「新屋化」的投機性特徵。
全台超過60%的空屋集中在六都;在雙北核心區,屋齡5年以下的新成屋空置率竟高達22%,最受租賃市場青睞的小宅空置率也維持在18%左右。
上述這種「寧空不租」的現象,反映出空屋問題早已超越單純的「租金收益」考量,而是一場攸關極大化交換價值、極小化持有風險的理性精算。
首先,空屋現象源於極低且具不公的持有稅制。
其最荒謬之處在於,單一自然人擁有三間房屋仍可適用「自住」優惠稅率,導致大量閒置資產被掩蓋在制度死角。
即便因超過三房適用所謂的「囤房稅2.0」,在稅基與市價嚴重脫鉤的情況下,增加的稅金僅被視為微不足道的「規費」。只要房價增值獲利,囤房便成了穩賺不賠的生意。
其次,是交易稅的「節稅資格」扼殺了房屋出租的意願。在現行制度下,出售房產時的「節稅效益」遠比「租金收入」更有驅動力。
由於「土地增值稅」與「房地合一稅」的優惠門檻,均要求出售前一定年限內「無出租事實」,這造成了收益與風險極端不對稱的反向誘因:房子若出租,可能導致未來轉售時須多繳數十萬甚至百萬元的稅金。
在理性精算下,以空置換取一份「清白的資產紀錄」,反而是確保獲利極大化的上策。
台灣現行稅制讓「出租」喪失節稅資格、增加未來轉售成本,因此囤房並空置反而成為屋主更有利的理性選擇。
表1:現行土增稅與房地合一稅對房屋出租的規定
| 稅目 | 「無出租」門檻 | 稅優規定 | 法源依據 |
|---|---|---|---|
| 土地增值稅 |
一生一次:出售前1年內未曾出租或營業。 一生一屋:出售前5年內未曾出租或營業。 |
適用10%優惠稅率,一旦有出租紀錄,則稅率驟升至20%~40%。 | 《土地稅法》第34條。 |
| 房地合一稅 2.0 | 自住優惠: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設籍,且6年內無出租或營業紀錄。 | 獲利金額在400萬元內免稅,超過部分僅課10%。一旦有出租紀錄,獲利將依年限課徵15%~45%重稅。 | 《所得稅法》第4-5條第1項第1款 |
最後,則是租賃風險與爭議引發的「流動性焦慮」。
在屋主眼中,出租即代表失去隨時變現的能力,且帶租約的房產常面臨買方猶豫或價格折讓,形成沈重的產權負擔。
更關鍵的是,現行機制無法有效應對「欠租不付」或「人趕不走」的風險;在缺乏快速行政仲裁的環境下,民事訴訟曠日廢時,讓屋主視租約為畏途。
維持空置,遂成為確保資產隨時能無縫變現、且不受糾紛干擾的更佳選擇。
趕不走租客才是心魔
從公共利益角度,都會區「寧空不租」並非私事,而是嚴重的市場失靈與「住宅過度商品化」,並衍生的巨大負向外部性問題。
在微觀層面,這導致了「居住權」的社會排斥。
首當其衝的是中低收入者與青年世代,他們只能在「高昂居住成本」與「劣質居住環境」之間絕望妥協,甚至被擠出城市核心區。
在宏觀層面,這種「交換價值」壓倒「使用價值」的現象,更引發連鎖性社會成本。
當核心區存量被鎖定,居住需求被迫向郊區邊緣外溢,加劇了都市蔓延。這不僅拉長了通勤時間與碳排,更迫使政府必須重複建設基礎設施,造成多重的資源浪費。
因此,積極打擊「投機性空置」,已成為各國空屋治理的首要目標。
國際治理框架因而演化出三組可相輔相成之路徑:以稅負來翻轉持有動機,並以行政擔保與糾紛調處機制來排除屋主出租障礙。以下分別說明:
法國、德國怎麼逼屋主出租?
在都會區空屋治理工具中,稅制被視為最關鍵的手段,因其能直擊問題要害,有效重塑屋主的精算邏輯。
其基本邏輯是:透過「棒子」與「蘿蔔」的稅賦槓桿,翻轉「空置機會成本 < 資產增值預期」的結構性不等式。
- 「棒子」的核心在於大幅拉高空置的稅負成本。
當持有空屋的稅金高到抵銷、甚至超越預期的房價增值時,屋主原本為了隨時變現而堅持的「空置彈性」,便會因為代價過高而失去意義,倒不如釋出房源使用。
- 「蘿蔔」的邏輯則是透過制度賦予房東稅務紅利。
讓出租行為獲得所得稅抵減與交易稅優惠,當這項利差大到可合理覆蓋空置誘因,屋主便有動力將房產從「空置」轉化為「出租」。
這套機制在國際經驗中,依據各國狀況有不同側重。下表列舉為兩者兼備的代表性國家(地區):
表2:各國稅賦誘因機制彙整表
| 國家/區域 | 稅賦棒子 | 稅賦蘿蔔 |
|---|---|---|
| 法國 | 1998年開始實施,法源依據《稅務總則》第232 條。參見:https://www.service-public.gouv.fr/particuliers/vosdroits/F17293:針對緊繃區閒置逾一年住宅。首年課徵租值之17%,次年跳升至34%。意即空置三年,國家便沒收一年份潛在租金。 |
[所得稅] (Loc'Avantages):房東若與國家簽署社會租賃協定,可獲得租金收入35%至65%的稅額直接抵免。 [交易稅] 加速免稅時鐘:參與上述協定者,享有更高的「持有年資折減率」,能比一般房產更早達到法國不動產增值稅是依持有年限逐年遞,採雙軌制:「所得稅」需持有滿22年免徵,而「社會附加捐」則需持有滿30年方能全免。而參與社會租賃協定之房東,能獲得額外的「折減率加成」,能比一般空置房產縮短約5至8年。的門檻。 |
| 加拿大(溫哥華) | 於2017年正式實施,法源依據為《溫哥華市憲章》(Vancouver Charter)授權制訂之《空屋稅附則》(Vacancy Tax By-law No. 11674)。參見:https://bylaws.vancouver.ca/11674c.PDF:針對非主要住宅且年度閒置逾6個月者。稅率為資產評估價值(接近市價)的3%。 |
[所得稅] 經營成本扣抵:建物折舊、維修費可申報為經營虧損,直接抵銷個人高額薪資所得。 [交易稅] 納入率差別待遇:穩定出租者享50%獲利免稅(年度25萬加幣內);空置獲利則需100%全額計稅。 |
| 德國 | 德國自1971年起即由聯邦授權各州政府得針對住房短缺區制訂「禁止用途變更」規範。法理基礎源於德國《基本法》第14條「財產權負有社會義務」之精神。目前柏林、慕尼黑、漢堡等都會區均設有專門的《住宅用途保障法》。柏林市規定參見:https://gesetze.berlin.de/bsbe/document/jlr-WoZwEntfrGBErahmen):住房緊繃區空置逾3至6個月即構成違法,最高處以50萬歐元之重罰。 |
[所得稅] 跨項虧損抵稅:透過3%線性折舊與修繕支出抵銷高所得稅負,達成大規模現金退稅。 [交易稅] 十年免稅門檻:出租滿10年,資產增值100%免稅。若無出租事實,獲利需併入所得課徵。 |
若說稅賦手段是翻轉精算公式的發動機,那麼制度工具的邏輯,則是解除房東對出租的「資產負擔」的焦慮。
首先是建立一套「風險轉嫁機制」,將個體房東面對的外部成本,導入公共體系或專業組織分攤。
第一,是降低管理成本,化解「怕麻煩」的心理防線。
對多數屋主而言,處理招租、篩選、日常維修皆是勞務負擔。常見作法是透過「二房東模式」,由專業機構代管或承租,並負責所有日常庶務,類似台灣的「包租代管」。
第二,是分攤欠租風險,將私人債權轉化為「國家債權」。
具體做法是,當發生租客欠租或房屋毀損時,由政府出面承擔財務風險,確保房東的現金流與資產價值不因個別租約違約而中斷。
隨後,政府再運用行政與法律資源,向違約租客進行「代位追償」。
但須說明,這套機制通常是針對經濟弱勢、領取政府津貼者,以及缺乏信用紀錄的社會新鮮人與青年,讓房東願意將房子租給這些「高風險」的租屋族群。
表3:各國風險分擔機制一覽表
| 國家 | 機制名稱 | 機制說明 | 適用租約對象 |
|---|---|---|---|
| 法國 | 法國自2016年起實施VISALE,由半公共機構「居住行動組織」(Action Logement)管理。法源依據為《住宅、建築與數位化發展法》(ELAN)。參見:https://www.actionlogement.fr/la-garantie-visale | [全額代償與修繕補償]:政府於15天內補齊欠租損害賠付。墊付後即取得債權,由公權力向租客追償。 | 18-30歲青年,或30歲以上新進勞工(如試用期、領補助者)。 |
| 西班牙 | 西班牙自2008年起由各自治區推動,法源依據為《城市租賃法》(LAU)第36條,目前馬德里、加泰隆尼亞皆有此機制。 | [信用風險公共化]:由政府或銀行背書,提供6-12個月租金擔保(保險),由擔保機構確保收益。 | 35歲以下青年、特定弱勢族群或參加政府租賃計畫者。 |
| 英國 | 英國通用津貼(UC)自2013年起實施直接撥付與扣款機制,法源為《福利改革法》(Welfare Reform Act 2012)。參見:https://www.gov.uk/government/publications/universal-credit-and-rented-housing--2/universal-credit-and-rented-housing-guide-for-landlords扣款 | [行政強制扣款]:若租客欠繳租金,政府可發動「第三方支付令」,從租客津貼中強制扣除法定比例撥付房東。 | 領取通用津貼且有欠租紀錄,或財務管理高風險之租客。 |
| 德國 | 德國自2005 年起依據《社會法典第二冊》(SGB II)第22條,確立現行租金保障機制。法規授權行政機關在房客有欠租紀錄或跡象時,得跳過房客直接將租金匯入房東戶頭(§ 22 Abs. 7)。並依第42a條執行「強制扣還」機制。 | [補助路徑鎖定與代墊]:政府將租金補貼直匯房東。若仍發生欠租,由社會局代墊並從房客未來津貼中逐月強制扣還。 | 領取長期失業救助或社會救濟,且有不當財務紀錄之租客。 |
再來,則是屋主另一個重要疑慮,怕「人趕不走、屋收不回」,這對其而言是極大的不確定風險。
對應關鍵在於,建立專業化與加速化的救濟機制。
其作法是設立專屬的租賃行政仲裁機構或簡易法庭程序,針對欠租逾期等明確違約案件提供快速判定,甚至由行政單位核實後直接核發執行令,讓租賃糾紛從繁瑣的司法審理轉向高效的行政裁決。
這種「行政化」的救濟機制,能確保產權在合約終止後可以「預期性收回」,縮短法律糾紛的滯後時間,從根本上消除房東對資產失去掌控權的深層焦慮。
表4:各國法律救濟機制一覽表
| 國家 | 機制名稱 | 政府如何「出面解決」 | 適用範圍 |
|---|---|---|---|
| 澳洲 | 澳洲住宅租賃爭議處理採取「州政府自治」原則。維多利亞州於1998年依據《維多利亞州民事與行政仲裁庭法》(VCAT Act 1998)整合成立VCAT;新南威爾斯州則於2014年依據《民事與行政仲裁庭法》(NCAT Act 2013)整合成立NCAT。 | [快速行政裁決]:針對租賃爭議,由仲裁庭在數週內簽發「佔有令」(Order for Possession)。若租客不搬,由司法警察強制執行。 | 合法簽署且完成押金信託之租約:只要符合欠租14天或重大違約事實即可申請。 |
| 葡萄牙 | 葡萄牙於2013 年依據《新租賃法》(NRAU)設立BNA,係葡萄牙司法部下設之集中式行政機關,其核心職能為執行「特殊驅逐程序」。 | [行政強制執行]:針對事實明確之違約,由BNA核實後直接簽發驅逐令,不需法院開庭。 | 向政府合法登記租約:只要符合欠租2個月(或約定時限)或租約到期不遷讓即可申請。 |
| 法國 | 行政代位訴訟(Subrogation) | [代位法律執行]:政府透過「代位追償」機制接手債權。房東不需出庭,由國家代位完成所有訴訟直收回產權。 | 特定屋源:僅限加入VISALE計畫之租約。 |
| 西班牙 |
|
[簡化司法辯論]:房東發動訴訟後,法院限期佔用者5天內提出合證明,否則不需開庭即簽發驅逐令。部分地區提供免費律師代理服務。 | 依法完成押金公定存入之租約:只要符合欠租、租約到期不遷讓或非法佔用事實即可申請。 |
沒有機制,空屋釋出是空話
回到最初的提問:在現行制度下,台灣的空屋真的能釋出成為社宅嗎?目前的答案顯而易見:出得來才怪!
只要以下三個結構性不等式不被打破,維持空置就永遠是屋主規避風險、極大化獲利的「理性最優選擇」:
- 持有成本 < 資產增值:閒置無痛,囤房成為穩賺不賠的生意。
- 出租事實 = 喪失節稅資格:出租即損,變相懲罰守法的房東。
- 法律失能 = 流動性受阻:爭議延宕,產權陷入無法收回的恐懼。
空屋治理不在於道德勸說或撒錢補貼,而在於政府是否有勇氣透過稅賦改革與制度承擔,徹底翻轉這套精算公式。
若不解決這層深層的結構矛盾,試圖運用空屋替代興辦社宅,終究只是自欺欺人的空話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