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場論壇尾聲,民眾可從法律學者及中央部會的回應,觀察地方自治與中央政策上位引導時,該如何平衡;也能思考如何整合資源、促進地方自主性,並不失與國家目標一致的策略。
學者:中央與地方法規面臨哪些挑戰?
研究地方法規的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林春元表示,從論壇中,可以看到地方政府的認真和努力。他認為,常用的行政管制手段有二:罰則或是獎勵,在淨零落實層面也是如此;但罰則須送中央核定,獎勵則需要經費支持,分別面臨了不同挑戰。
他從新聞常見的爭議看來,中央似乎時常壓縮地方自治的權限——這是因為中央及地方的分權法規並不健全,憲法對於中央、地方層級分工的設計欠缺基礎理論;加上制憲時,氣候變遷等議題並不存在,也造成不易分工處理。
林春元提到,過去大法官曾做解釋,確認憲法保障地方的自治權,中央不得侵犯其核心領域。然而,憲法沒有明訂、法律通常也未明確區分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,導致實務只能交由中央先決定,若有不服,地方團體再另行救濟。而《地方制度法》第26條,對於自治條例罰則的核定則欠缺審核標準,只要中央認為「不妥適」,即可退請地方政府再研酌;部分情況下,有混淆合法性審查與適當性審查的疑慮。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則未清楚明訂中央與地方權責,故需另外判斷各條氣候變遷事務是否為自治事項。
林春元認為,解決的關鍵是共享權,「中央制定框架,地方決定具體決策,」在中央控制的模式下,一方面希望地方政府行動,另一方面卻沒有提供足夠權限和資金,反而透過財政紀律法與地方制度法,不予核定淨零條例。
他呼籲,中央政府應該考慮轉型,從「管控」角色轉變為「協調」,進而「賦權引導」。
林春元呼籲,中央應訂立大原則,並給予地方政府足夠權限、確實執行。圖片來源:中原大學
公部門:中央地方如何協作?遵循哪些法規?
針對學者的疑慮,氣候變遷署淨零推動組組長溫育勇表示,淨零需要中央與地方協作,不只是實務上所需要,也是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明定的要求。
他說明,關於溫室氣體減量政策,除了協助盤查輔導、落實地方環評增量抵換、協助地方落實提出自願減量專案和辦理教育宣導以外,也參考第二期政策的地方減量方案,針對六大部門分別有共同減量措施,例如,公有建築太陽能板、汰換鍋爐、增加電動大客車、節能家電、改善地方廢棄物焚化等,讓減碳更因地制宜。
此外,公部門也需要著力於青年參與。溫育勇提到,未來,氣候變遷署會和青年署共同推動相關政策。比方說,中央去年即辦理四場地方分區交流會議,交流盤點須配合協助的事項。
政府舉辦論壇,鼓勵民眾能與政府面對面、討論氣候議題。圖片來源:環境部
至於碳費分配,地方政府期待從中央政府獲得碳費分配。溫育勇表示,雖然部分碳費將分配給地方政府,但方式、比例等細節仍在規劃中。(延伸閱讀|數據碳商機來了!日本小鎮如何推動城市「零碳俱樂部」?)
目前,台北市、高雄市、台中市的淨零自治條例,議會已三讀通過,僅有台北市的自治條例已於二月經過行政院核定;而台南市、新北市、嘉義市與宜蘭縣正在廣徵意見中。
去年12月,環境部邀請地方政府討論,也促請地方注意減量標準及碳定價制度、增量抵換規範等,皆須遵循中央規定。在盤查規範,則區分為三種狀況:
- 若無罰則,應屬可行。
- 若盤查對象與中央不重疊,應屬可行,但未來若中央擴大盤查對象造成重疊,則地方政府指定對象之公告將會遭函告無效。
- 若盤查是為了碳交易的前提,無法核定。
此外,其他主管法規應避免牴觸中央法規。目前較須注意的是要求公司揭露的規範,應避免牴觸《證交法》第36條第四項,以及氣候轉型基金可能牴觸《財政紀律法》等問題。溫育勇表示,環境部樂見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訂定自治條例,但仍須符合地方制度法相關規範。
從學者和中央部會的回饋中,我們可以看到,中央與地方在淨零排放策略上,仍有許多待探討和改善的空間。而調整法律框架和政策指引,及對於地方政府賦權的重新考量,將是未來實現氣候目標的關鍵。
本次論壇,希望為各地政府、對淨零政策有興趣的議員及公眾,提供可借鑒的經驗和方向,共同為淨零目標作出貢獻。我們透過曾參與自治條例制定的第一線工作者現身說法,相信能給往後欲訂定自治條例的縣市不少啟發。(延伸閱讀|SDGs與ESG不見得有「黑天鵝」,但一定有「灰犀牛」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