維吉尼亞州在2021年三月開出第一槍,同年密蘇里州、堪薩斯城與內華達州也跟著通過決議,科羅拉多州丹佛市宣布跟進。作為「行人穿越道路法」的歷史發源地之一的加州——也在2023年迎來迎來好消息,「自由行走法案」(Freedom To Walk Act)正式通過,成為美國最新一個除罪化的州。
非營利組織「堪薩斯騎行與步行」(BikeWalkKC),是促成密蘇里州堪薩斯城近日廢除行人禁令的推手。
組織的宗旨是:「重新定義我們的街道是屬於人的空間,並建造更加具有活力的文化」。
政策總監麥克爾・凱利(Michael Kelley)說:「行人穿越道路法的存在,其實就是為了專門懲罰那些選擇逕直穿行道路的行人,而道路環境並非為他們而設計。」
凱利成功推動密蘇里州堪薩斯城的「自由行走法案」。圖片來源:BikeWalkKC臉書
「行人穿越道路法」,是限制行人在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處任意橫越道路的法規。它源起1920年代的美國,也是車本主義城市發展之下的產物。多年來,美國行人若不在行人穿越道上穿越道路,輕則被開罰大額罰鍰,大則遭到執法者羅織不實罪名而鋃鐺入獄。
2021年,美國的行人死亡總人數達到7,388人(每百萬居民約為22人),2009年一度降至4,109人的歷史新低,卻在往後十年內飆升了近80%,重回40年前的水準。與此同時,台灣過去十年,每年行人死亡人數平均皆為400人左右(每百萬居民約17人)。在所有已開發國家中,美國與台灣的行人安全指數敬陪末座,停留在荷蘭上世紀70年代的水平。
美國選擇在行人死傷比例40年來的歷史新高點,將「行人穿越道路法」除罪化,是在導正扭曲多年的事理——停止將「行人之死」歸咎於受害者,並面對真正的問題:如何消弭以汽車通行效率為導向、使人類頻繁死於汽車高速衝擊的汽車本位城市設計。
在美國這個「汽車城市」的發源地,這絕非易事。
行人愈多,道路愈安全
在亞洲地區,台灣、新加坡、日本等深受美國城市發展思維影響的社會,同樣視「行人不走斑馬線」為禁忌,除了嚴令禁止,公眾輿論也傾向譴責任意穿越馬路的行人,彷彿將斑馬線視為安全的同義詞,以及鞏固城市公共空間秩序的必要途徑;即便全世界每年仍有成千上萬名行人死在行人穿越道上,我們仍對「行人穿越道路法」所規範的街道秩序想像,深信不疑。
根據歐盟執行委員會(European Commission)2023年公布的報告,2020年,歐盟27成員國的行人平均死亡比例為每百萬居民9.7人。其中最高的國家為羅馬尼亞,每百萬人高達34.4人;中東歐與巴爾幹半島國家平均每百萬居民有10~25人死亡;而在西歐與北歐,如法國、奧地利、德國、丹麥、瑞典、芬蘭等等國家,平均低至每百萬居民只有3~7人死亡。
最低的國家是荷蘭,每百萬人只有2.6人死亡,榮登「全世界行人最安全國家」的寶座。
1995年以前,荷蘭交通法規第99條規定,行人不得在行人穿越道30米之內穿越道路(台灣法規則是100公尺);1995年一月一日,此條規範被正式廢除,荷蘭行人被允許在自主判定安全的情況下,自由穿越城市裡的任何一條街道及道路。
在今天的荷蘭,行人穿越道被視為一種賦予行人擁有絕對優先路權的「服務」,而非要求行人必須使用、否則就該面臨死亡懲罰的「規範」,行人得以自由選擇是否使用斑馬線過馬路。
實際上,不少歐洲國家沒有規範行人必須使用行人穿越道的相關法規,即便有,也幾乎不被執行。在行人擁有莫大自由穿越城市街巷道路權力的西、北歐地區,行人死傷比例卻是全世界最低。2019年,挪威首都奧斯陸與芬蘭首都赫爾辛基雙雙創下行人零死亡的紀錄,達成「零死亡願景」的目標。
荷蘭行人擁有優先路權,人們穿越街道時,不受限於斑馬線。圖片來源:Shutterstock
這又是為什麼?
在城市學(Urbanism)的研究領域,有一個很重要的概念:「人多勢眾才安全!」也就是說,一個地區若吸引愈多人選擇步行,行人身處其中就愈安全。
紐約市前交通運輸局長珍妮特・薩迪可罕(Janette Sadik-Khan)在其著作《偉大城市的二次誕生》中,進一步解釋這個現象:「交通標示和號誌燈本身比『路權』這種東西更不具約束力,無法預防每年成千上萬起的重大車禍⋯⋯而街上行人很多(包含騎自行車的人),便等於在人數上打造出安全的空間,形成猶如有偵測、標示和號誌功能的人牆系統。」
薩迪可罕認為,當越多人選擇步行,就能創造更安全的行走空間、減少人車意外。圖片來源:Fronteiras do Pensamento Flicker
緊跟著出現的現象是,當一座城市被建造成為愈吸引人自由步行的地方時,就有愈多人擁有行人意識;當行人流量增加,便意味著汽車用量的減少,汽車衝撞行人的機率也隨之降低。
根據《彭博》(Bloomberg)報導,美國聯邦政府在1990年代資助的報告指出,在行人死亡車禍的地點統計中,位於行人穿越道上佔25%;在禁止行人穿越的路中段(midblock)佔26%,而幾乎有50%是在非行人穿越道上的其他空間發生——在人行道上、在停車場出入口,在沿著無人行道的公路前行時,或者遭車輛暴衝撞擊進入建築而死亡等等。
無論哪一種「死法」,都在明示一個基本的物理性事實:汽車是殺人兇器。(延伸閱讀|官員愛開車不走路,人本城市怎麼推?50年前荷蘭:行人與自行車結盟)
行人從自由到被禁錮的歷史
但是,在人類建造城市的歷史上,行人並非一直都是生命遭受威脅的脆弱群體。
千百年來,行人自由地穿行於市,在公共集市購物,孩童在門廊前玩耍,人們在街邊依靠著建築邊緣或坐或談天嘻笑,此乃稀鬆平常之事。直至西方在19世紀經歷了工業革命,改變了人們看待城市的認知,引來翻天覆地的城市變革。
工業革命之後,西方城市開始追求「現代性」並影響後世,欲與前現代的野蠻、骯髒、失序城市告別;路上交通工具爆增,各種路面電車、自行車、馬車、內燃機引擎汽車與行人交織混流。同時,現代主義(Modernism)的城市規劃思潮興起——郊區與汽車盛行,兩股思潮不約而同地塑造以汽車通行為主體的未來城市想像,名正言順地將行人從街道生活攆走。
1899年,北美大陸正式記錄到第一起行人車禍死亡事故,69歲的亨利・布利斯(Henry H. Bliss)在紐約中央公園附近從路面電車站下車之後,被一輛疾駛而過的計程車撞死,正式開啟了北美行人的「黑暗時代」(the Dark Ages of Pedestrians in North America)。
歷史社會學家——同時也是維吉尼亞大學教授的彼得・諾頓(Peter Norton)在其著作《交通戰爭:機動車輛時代在美國城市中的破曉》(Fighting Traffic)中明確指出,「行人穿越道路法」這個今日被各地城市用以管訓行人「正確走路」的法源,緣起美國汽車廠商及其相關利益團體所組成的遊說團體,在1920年代影響公部門一連串政治決策下的結果。
諾頓直言,行人穿越道路法來自美國的汽車廠商及相關利益團體遊說而成。圖片來源:維吉尼亞大學官網
1920年代左右,汽車工廠、汽車經銷商、汽車零件供應商、汽車俱樂部與汽油公司的數量快速增加,形成了以汽車共同利益為主體的有力團體;為平息群眾對於行人車禍與日俱增的怒火,並銷售更多汽車,它們以政治獻金遊說政府官員通過「行人穿越道路法」,限縮行人路權,鋪設更多柏油道路,以便利汽車通行。
在汽車遊說團體的攏絡之下,隨著「自己人」的數量不斷增加,在掌握公共資源的中產階級之中,對汽車駕駛有利的公共空間論述更有說服力;從城市街道設計到法規的落實,都在鞏固以汽車為主體的未來城市想像。
1920年代開始,從芝加哥、洛杉磯到紐約,全美許多大城市的汽車駕駛俱樂部紛紛「出奧步」:有的向報紙投稿,指控行人隨意穿行道路的「不文明形象」;有的冒充警局名義,在人行道上留下假的警局文宣——宣導行人不得自由穿越道路的單張,有的雇用小丑演出車禍戲碼以「殺雞儆猴」,有的向政府官員提供駕駛人的片面之詞,說服處理事故案件的執法者與法官相信——行人死亡事故是行人咎由自取、死有餘辜,唯有當事人乖乖遵守規則,否則誰都無法挽回他們的生命。
1923年,俄亥俄州辛辛那提(Cincinnati)有超過四萬名市民連署,要求設下25英里(約40公里)的市區汽車速限,卻被汽車利益團體擋下;而後,美國汽車協會(American Automobile Association)更在全美校園設立巡迴講座,以「交通安全教育」為名,說服一代又一代的孩童相信「馬路如虎口」——行人理應為汽車讓路的政治宣傳。
汽車利益團體開始主導了公共輿論,賦予隨意橫行道路的行人「樫鳥行人」(jaywalker)的形象——抹黑隨意穿越道路的行人就如樫鳥,是恣意橫行的大老粗、鄉巴佬、野三寶,指稱他們沒水準又思想落伍,是必須加以嚴格管訓的「壞份子」;同時也在鞏固另一種形象——在廣大車道上行駛的汽車駕駛們才是維護公共秩序的「好份子」,其權利主張必須加以擴張,並獲得公共資源的支持。
至此,「行人穿越道路法」的設立,奠定了當年美國汽車利益集團遊說政府的潛台詞:別干擾汽車通行效率,別讓駕駛不順心,因為城市街道就該是讓汽車高速通行順暢的地方,行人別當個壞份子,別干擾公共秩序!
於是,行人成了眾矢之的,哪怕他們毫無衝撞汽車駕駛致死的物理能力。
文明社會應保護「瘋子」所到之處的無辜市民
但多年來,人們逐漸意識到,鋪天蓋地的汽車城市發展,已造成難以負荷的公共成本;許多公民組織與城市學者奮力自救,倡議行人主體性的城市原生運作模式,試圖找回人本城市的光輝。
1961年,都市主義(Urbanism)先驅——珍・雅各(Jane Jacobs)在其著作《偉大城市的誕生與衰亡》裡批判當時衝突不斷的美國城市:
「在市區的街道上,行人和汽車的衝突,主要是因為汽車的數量過於龐大,除了極少數的步行需求之外,幾乎所有的東西都逐漸及持續被犧牲掉了。交通工具的主宰超過我們能夠容忍的範圍,不只是和汽車有關的問題⋯⋯徒步街道的主要好處不在於它完全沒有車輛,而是它們不是全部被車流所主宰,人們可以輕易跨越。」
促成今日美國聯邦政府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成立的重要人物——拉爾夫・奈德(Ralph Nader),在1966年一場改善城市道路公共安全的一場會議上,告訴聯邦政府議員:「一個社會若是足夠文明,它就應該保護那些『方向盤後的瘋子』,使他免於承擔因粗心而付出的重大代價;至於保護那些剛好在『瘋子』所到路上的無辜市民,更是天經地義。」
奈德強調,守護行人是文明社會的象徵。圖片來源:維基百科
回到今日,美國一連串的行人除罪化改革,直接挑戰了美國社會過去一個世紀以來,刻在每一個美國人心中的金科玉律;證明過去人們對於行人參與街道生活的臆測與假設,其實是錯誤且過時的,因為自由地在城市中行走的行人流量,正是人本宜居城市的最鮮明特徵。
這也證實,要建造安全、健康且具有活力而永續的城市環境,我們並不缺乏技術;我們欠缺的,是為行人而戰的政治意願。
「現在該是在城市規劃中重新探索身體維度的時候,全世界各地都該如此。」—— 丹麥知名城市設計師揚.蓋爾(Jan Gehl)(延伸閱讀|美國多州Jaywalk除罪化!加州台裔議員丁右立:非立即危險,不得以亂過馬路為由開罰)





